摘要:為了幫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各章節(jié)的重點難點,加深對重要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提高復習效率和應試能力,小編特整理了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章節(jié)難點歸納:行政復議,僅供參考。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難點歸納: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a.對政府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b.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不服的
c.對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d.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e.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f.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g.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h.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i.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j.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k.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a.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或者人事處理決定
b.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1.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是免費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三、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四、行政復議決定
a.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b.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C.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談不上開庭審理),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d.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2011年多選題)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e.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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