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5]

軟考 責任編輯:rxdxsy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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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軍用標準,并負責必要的協(xié)調(diào)工作;(四)督促檢查標準的貫徹執(zhí)行;(五)負責組織對本部門引進軍事裝備技術進行標準化審查;(六)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標準化任務。第二十三條各國防工業(yè)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qū)B毴藛T,負責管理本

(三)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軍用標準,并負責必要的協(xié)調(diào)工作;

(四)督促檢查標準的貫徹執(zhí)行;

(五)負責組織對本部門引進軍事裝備技術進行標準化審查;

(六)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標準化任務。

第二十三條 各國防工業(yè)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qū)B毴藛T,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標準化工作和承辦上級機關交給的標準化任務。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標準化研究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軍用標準化的科學研究;

(二)組織和承擔軍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三)參加新產(chǎn)品以及引進軍事裝備技術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四)負責軍用標準情報資料的收集、研究和提供使用工作;

(五)承擔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軍用標準化技術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jù)軍事技術裝備的不同類別和各專業(yè)的特點,設立若干個由科研、生產(chǎn)、使用部門的代表組成的專業(yè)軍用標準化技術組織。其章程和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要具有與其所任工作相適應的技術水平、政策水平、組織能力和實踐經(jīng)驗,并應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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