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獻號】1-24225【時效性】有效【法規(guī)名稱】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法規(guī)分類】電信類【頒布部門】郵電部【頒布日期】19960409【實施日期】19960409【正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
【 文獻號 】1-24225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guī)名稱】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法規(guī)分類】電信類
【頒布部門】郵電部
【頒布日期】19960409
【實施日期】19960409
【正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 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公用電信網 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衛(wèi)星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三條 郵電部責成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設置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 網出入口局(以下簡稱國際出入口局)及其網絡管理中心,并負責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的提供 和管理。
第四條 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運行單位(以下簡稱為互聯單位),應向郵 電部申請辦理使用國際出入口信道手續(xù)。 互聯單位在辦理手續(xù)時,應提供有效批準文件及有關網絡規(guī)模、應用范圍、接入單位、所 需信道等相關資料。 互聯單位在辦理手續(xù)后,應將前款事項變更情況,每半年向郵電部申報一次。
第五條 郵電部對互聯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電信總局在30日內 提供所需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未經郵電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條 電信總局應加強國際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聯單位提供優(yōu)質可靠的 服務。
第七條 互聯單位使用專用國際信道,按照現行國際出租電路標準收費;對教育、科研部 門內部使用的國際信道資費實行優(yōu)惠。
第八條 國際出入口局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信息安全檢查和采取的相應措施,應予 以配合。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 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郵電部責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議其主管 部門給相關責任人及其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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