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刑法危害安全罪《重點罪名》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3-08-31

摘要:危害安全罪《重點罪名》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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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諜罪

(一)定義

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外國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危害安全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主體:一般主體,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

2.行為:(1)參加間諜組織;(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3)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具備間諜罪的行為要件。

(三)司法認定

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有關間諜犯罪活動,如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的,不實行數罪并罰,以間諜罪定罪處罰。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

(一)定義

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境外的范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

2.司法解釋:較高人民法院《關于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的解釋》

(1)對象:包括秘密、情報。所謂“情報”,是指關系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應公開的事項。不包括軍事秘密,如果是軍事秘密的,成立第431條第2款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2)通過互聯網將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fā)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條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將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fā)布,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條的規(guī)定(故意泄露秘密罪)定罪處罰。

3.主觀認識: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秘級的事項關系到安全和利益的,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應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

4.如果是間諜組織的成員實施此行為的,定間諜罪。

5.本罪與非法獲取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中行為人服務的對象是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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