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卷四答案及解析(3)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題是備考過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做歷年法考真題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題思路,了解法考考試題型的變化趨勢。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三部分。

六、(本題21分)

案情:《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對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張某在瀏覽某省財政廳網站時未發(fā)現該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在通過各種方法均未獲得該目錄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財政廳提出公開申請。財政廳答復,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與張某的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沒有直接關系,拒絕公開。張某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認定省財政廳未主動公開目錄違法,并責令其公開。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張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此案?為什么?

2.財政廳拒絕公開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復議案件后應當如何處理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

4.對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應當如何監(jiān)督?

5.如果張某未向財政廳提出過公開申請,而以財政廳未主動公開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的行為違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知識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答案】

法院應當受理此案。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告為復議機關,且張某具有原告資格,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法院應當受理此案。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告為復議機關,且張某具有原告資格,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2.【知識點】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答案】

不成立。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故不應當要求該信息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

3.【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政府信息公開

【答案】

省政府應當審查省財政廳拒絕公開目錄的行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主動公開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權財政廳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責令財政廳及時公布;如未授權相關機構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主動公布。

4.【知識點】主動公開的監(jiān)督

【答案】

對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5.【知識點】主動公開的行政訴訟

【答案】

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題25分)

案情:孫某與錢某合伙經營一家五金店,后因經營理念不合,孫某唆使趙龍、趙虎兄弟尋釁將錢某打傷,錢某花費醫(yī)療費2萬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錢某委托李律師向甲縣法院起訴趙家兄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精神損失5000元,并提供了醫(yī)院診斷書、處方、出租車票、發(fā)票、目擊者周某的書面證言等證據。甲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二被告沒有提供證據,庭審中承認將錢某打傷,但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甲縣法院最終支持了錢某的所有主張。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訴,并向該法院承認,二人是受孫某唆使。錢某要求追加孫某為共同被告,賠償損失,并要求退伙析產。乙市中院經過審查,認定孫某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遂通知孫某參加調解。后各方達成調解協議,錢某放棄精神損害賠償,孫某即時向錢某支付賠償金1.5萬元,趙家兄弟在7日內向錢某支付賠償金1萬元,孫某和錢某同意繼續(xù)合伙經營。乙市中院制作調解書送達各方后結案。

問題:

1.請結合本案,簡要概括錢某的起訴狀或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的結構和內容。(起訴狀或一審判決書擇一作答;二者均答時,評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調解無效,應當如何處理?

3.如果甲縣法院重審本案,應當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項?

4.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社會管理領域面臨許多挑戰(zhàn),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民事訴訟等多種渠道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成為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同時,司法改革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fā)點,讓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讓公平正義通過司法渠道得到彰顯。請結合本案和社會發(fā)展情況,試述調解和審判在轉型時期的關系。

答題要求:

1.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及民事訴訟法理知識作答;

2.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600字。

1.【答案】

【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錢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漢族,系××省甲縣××五金店經理,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5××××××××。

訴訟代理人李某,系××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9××××××××。

被告趙龍,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8××××××××。

被告趙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6××××××××。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費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2.5萬元。

2.請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擔精神損失5000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孫某與錢某因合伙經營五金店理念不合,孫某唆使趙龍、趙虎兄弟將原告打傷,致使原告花費醫(yī)療費2萬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損害。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醫(yī)院診斷書、處方、發(fā)票,出租車票,目擊者周某的書面證言。

此致

甲縣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起訴人錢某

××××年×月×日

【一審民事判決書】

××省甲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錢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漢族,系××省甲縣××五金店經理,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龍,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8××××××××。

被告趙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甲縣××路××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6××××××××。

原告錢某與被告趙龍、趙虎侵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被告趙龍與趙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費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2.5萬元;2.請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擔精神損失5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錢某與孫某合伙經營一家五金店,后因經營理念不合,孫某唆使趙龍、趙虎兄弟尋釁將錢某打傷,錢某花費醫(yī)療費2萬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同時該侵權行為還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失。為證明這一侵權事實和損失,錢某提出醫(yī)院診斷書、處方、發(fā)票,出租車票,目擊者周某的書面證言等證據。

趙龍、趙虎辯稱,雖然打傷錢某屬實,但不同意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對其異議,兩被告未提出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錢某主張趙龍、趙虎將其打傷,二被告亦承認打傷了錢某,對這一事實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為治療,錢某花費醫(yī)療費2萬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同時,由于被告?zhèn)υ?,給原告造成了心理影響,給其精神生活帶來了痛苦。再者,因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原告才為維權而進行訴訟。

上述事實,有醫(yī)院診斷書、處方、發(fā)票,出租車票,目擊者周某的書面證言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被告雖持有異議,卻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可靠,足以認定上述事實。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建立在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的基礎之上,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公民的人身權依法受到保護,二被告無端尋釁傷害原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龍、趙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錢某醫(yī)療費2萬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三項合計25000元。

二、被告趙龍、趙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錢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由趙龍、趙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書記員×××

【知識點】民事起訴狀或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制作。

【解析】制作法律文書是法律人的一種基本技能。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許多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有明確要求,而且較高法院、較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發(fā)布了許多法律文書的樣式。這些規(guī)定和文書樣式是法律文書制作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規(guī)范,文書制作者不可隨意更改。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痹摋l對起訴狀的基本內容作了明確規(guī)定,制作起訴狀時不能任意刪改。為了能讓法院及時登記立案,制作起訴狀時還應強調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得對被告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guī)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該條對一審判決書的內容要素和形式要件作了明文規(guī)定。此外,較高法院還發(fā)布了《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其中,對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格式和寫作要求作了明確規(guī)定。這既是法官制作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基本依循,也是考生回答本題時的基本依據。

2.【答案】乙市中院應當將本案全部發(fā)回甲縣法院重審。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只列原一審當事人,不列孫某。

【知識點】二審新增當事人的調解。

【解析】

在二審程序中,如果發(fā)現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的,二審法院可以通知其參加。對于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而言,“二審”其實還是“一審”,因此,為維護其審級利益,二審法院只能對新當事人和原當事人進行調解,因為對調解協議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若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就要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對此,《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適用意見》第183條規(guī)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3.【答案】甲縣法院重審案件時,應當注意幾點特殊事項:

(1)不能適用一審簡易程序,應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

(2)甲縣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法庭成員不得參加新合議庭。

(3)甲縣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如果當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訴,乙市中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知識點】簡單的民事案件的重審。

【解析】

一審法院甲縣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本案的。甲縣法院判決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fā)現一審時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調解不成而發(fā)回甲縣法院重審。由于本案屬簡單的民事案件,甲縣法院重審時,是否還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呢?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fā)回重審的;(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哆m用意見》第174條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焙苊黠@,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不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原一審法院重審時,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即原審判人員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且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p>

發(fā)回重審的次數僅限一次,對同一案件不得有兩次以上的發(fā)回重審?!睹袷略V訟法》第170條第2款規(guī)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p>

4.【答案】

(1)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民事訴訟之外,調解機制的地位也有了長足的發(fā)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呈現三足鼎立態(tài)勢,相互協調配合銜接,形成了相對科學與完善的大調解體系。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為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公平正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近年來,相關立法的出臺或修改為大調解體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度嗣裾{解法》的出臺便是這方面的一個標志。另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也專門設置了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特別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外調解與法院的對接,強化了司法外調解的法律意義,實質性地鞏固了大調解體系。

(3)但是,絕對不能因為大調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審判應有的位置,解決民事糾紛要貫徹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糾紛都可以訴諸公正審判予以最終解決。調解能實現正義,但我們應該保證公民接近審判的道路仍舊暢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國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正義的實現為最終目標,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以及對舉證時限制度的改革等,都是這一目標的具體體現。

【知識點】調解和審判的關系。

【解析】

法律制度創(chuàng)新是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手段,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如何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有利于實現公平公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包含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在內的大調解格局逐步形成和完善,有利于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進而穩(wěn)定社會。從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看,這體現為《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對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進行了規(guī)范;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也完事了調解制度,例如,增設了立案前的先行調解以及特別程序中的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程序,這不僅有利保障人民調解的效果,也推進了人民調解與司法的銜接。這些調解法律制度的建設對推動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解決很有好處。同時,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年來的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也朝著提升公平正義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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