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卷四答案及解析(2)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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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二部分。

四、(本題22分)

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借款合同訂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車并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xù)。乙向甲提供了約定的50萬元借款。

一個月后,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實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很快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為由扣留該汽車。汽車扣留期間,己公司的修理人員庚偷開上路,違章駕駛撞傷行人辛,辛為此花去醫(yī)藥費2000元?,F(xiàn)丙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問題:

1.甲與乙關于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

2.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合同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3.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4.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丁獲得的租金屬于什么性質?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為什么?

6.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00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能否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zhí)行?

【參考答案】

1.有效。因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這種讓與擔保方式,但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通過合同約定,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達到擔保目的,是不違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

對于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享有擔保權。

答案二:由于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乙享有所有權。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對汽車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該汽車。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雖然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對甲也是違約行為,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有法律依據。因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汽車屬于特殊動產,交付即轉移所有權,登記只是產生對外的效力,不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為汽車已經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車所有權。

4.有效,因為盡管丁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是并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屬于不當?shù)美?

5.己公司無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物權法》第231條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應該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本案中,債權與汽車無牽連關系。

6.辛有權向戊、己公司、庚請求賠償,因為戊系承租人,系汽車的使用權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員,庚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己應當承擔雇用人(或雇主)責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權行為人)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應該由破產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應當申報債權,如果對于債權有爭議,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zhí)行。

五、(本題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經營煤炭。股東是大雅公司以及莊某、石某。章程規(guī)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大雅公司將之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凈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作價500萬元用于出資,這部分資產實際交付給美森公司使用;莊某和石某以貨幣出資,公司成立時莊某實際支付了100萬元,石某實際支付了50萬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擔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趙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莊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趙某以現(xiàn)金出資50萬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但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趙某還領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紅利共10萬元,也參加了公司的股東會。

2012年開始,公司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莊某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了其妻弟杜某。此時,趙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將其登記為股東,所以自己的50萬元當時是借款給美森公司的。白某稱美森公司無錢可還,還告訴趙某,為維持公司的經營,公司已經向甲、乙公司分別借款60萬元和40萬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萬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將原出資的資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逐漸轉入另一子公司美陽公司。對此,杜某、石某和趙某均不知情。

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張自己曾借款500萬元給美森公司,要求其償還。趙某、杜某及石某聞訊后也認為利益受損,要求美森公司返還出資或借款。

問題:

1.應如何評價美森公司成立時三個股東的出資行為及其法律效果?

2.趙某與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為什么?

3.莊某是否可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進行轉讓?為什么?這種轉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讓白某將原來用作出資的資產轉移給美陽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以及大雅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應否得到受償?其受償順序如何?

6.趙某、杜某和石某的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們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參考答案】

1.大雅公司以先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凈資產出資,凈資產盡管沒有在我國公司法中規(guī)定為出資形式,但公司實踐中運用較多,并且案情中顯示,一方面這些凈資產本來歸大雅公司,且經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作價,在出資程序方面與實物等非貨幣形式的出資相似,另一方面這些凈資產已經由美林公司實際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也有“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的規(guī)定。所以,應當認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莊某按章程應當以現(xiàn)金300萬出資,僅出資100萬;石某按章程應當出資200萬,僅出資50萬,所以兩位自然人股東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2.投資與借貸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趙某自己主張是借貸關系中的債權人,但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的規(guī)定,趙某雖然沒有被登記為股東,但是他在2010年時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出資成為股東,其他股東及股東代表均同意,并且趙某實際交付了50萬元出資,參與了分紅及公司的經營,這些行為均非債權人可為,所以趙某具備實際出資人的地位,在公司內部也享有實際出資人的權利。此外從民商法的誠信原則考慮也應認可趙某作為實際出資人或實際股東而非債權人。

3.盡管莊某沒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但其股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受讓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經驗應當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已經認可了瑕疵出資股權的可轉讓性;這種轉讓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讓人知道,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公司以及債權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再向轉讓人進行追償。

4.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是其人格的基礎。出資后的資產屬于公司而非股東所有,故大雅公司無權將公司資產轉移,該行為損害了公司的責任財產,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東(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這些債權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債權,應當?shù)玫绞軆?。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東,我國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交易,只是規(guī)定關聯(lián)交易不得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實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債權也應當?shù)玫角鍍敗?

在受償順序方面,答案一:作為股東(母公司)損害了美林公司的獨立人格,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債權應當在順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債權人甲和乙,這是深石原則的運用。答案二:根據民法公平原則,讓大雅公司的債權在順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債權的平等性,他們的債權平等受償。

6.趙某和杜某、石某的請求不成立。趙某是實際出資人或實際股東,杜某和石某是股東?;诠举Y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還出資。

但是大雅公司作為大股東轉移資產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因此他們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同時,白某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行為也損害了股東利益,他們也可以起訴白某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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