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案例分析:盜用他人支付寶賬戶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10-08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法考案例分析題之盜用他人支付寶賬戶貸款是否構成犯罪?以案釋法,幫助大家理解分析案情。

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已經(jīng)結束,考試成績也已經(jīng)公布,通過客觀題考試的小伙伴肯定也已經(jīng)進入緊張的主觀題復習,小編精選法考主觀題每日一練,將知識積少成多,助各位考生熟悉主觀題案情分析。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某掌握了被害人譚某某的支付寶賬號和密碼,而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該支付寶賬戶中的“螞蟻借唄”功能借款一萬元,后轉移至自己支付寶賬戶,揮霍一空。

那么,張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呢?

第三方平臺賬戶例如“支付寶”整合了多種功能,其中包括借貸功能,其操作方式系輸入該賬戶平臺賬號密碼之后,小額信貸公司根據(jù)該平臺賬戶的有關信息確立的貸款額度進行審核、放款,實現(xiàn)快速借貸。實踐中,存在盜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貸款后轉移貸款進行使用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或者信用卡詐騙罪存在爭議。小編認為,前述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盜竊罪。

首先,上述行為未妨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信用卡的管理。

信用卡詐騙罪保護的法益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第三方平臺賬戶中具有的借貸功能本質上屬于小額信貸,提供借貸的公司系小額借貸公司,不屬于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盜用他人第三方平臺賬戶,利用該賬戶進行借款,小貸公司審核后放款進入第三方平臺賬戶余額中或賬戶所有人的信用卡中,這一系列行為沒有妨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卡管理,充其量是妨礙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或者小額信貸公司的管理,但前述公司均不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因此該行為本身并沒有侵犯信用卡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其次,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釋特別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機上使用信用卡,認為ATM機及其銀行可以被騙之外,其他的智能機器和智能程序設置不能當然的比照認為能被騙。

來看看前面的案情,由于通過“螞蟻借唄”借款是利用提供“螞蟻借唄”服務的小貸公司與被害人譚某某之間協(xié)議,且“螞蟻借唄”放款至被害人譚某某賬戶并未造成任何財產(chǎn)損失,行為人冒用被害人的賬戶向小貸公司借款,并未切斷被害人賬戶與小貸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而導致被害人財產(chǎn)損失的行為是行為人張某某將進入譚某某賬戶的款項轉移至自己賬戶的行為,該行為沒有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并處分財產(chǎn),而智能程序也不能比照被騙,因此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認定為盜竊罪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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