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擔保物權基本原理》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9-04

摘要:《擔保物權基本原理》是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擔保物權基本原理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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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六章 擔保物權基本原理

一、擔保物權的屬性 

擔保物權,是指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乃餀唷?/p>

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以標的物的價值和優(yōu)先受償為內容,擔保物權人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因此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性或變價性,屬于價值權。

(一)擔保物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其在效力上必須依附于所擔保的主債權。

1.存在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以主債權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條件,主債權不成立或未生效,則擔保物權無從存在。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是指特殊情形下,擔保合同可以作為獨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債權債務合同效力的影響。如在較高額抵押中,部分債權債務無效的,不影響整個較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債權債務無效后,擔保人仍應對無效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責任性質為締約上過失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移轉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如果債權發(fā)生轉讓,則擔保物權也隨之轉讓,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只轉讓債權,而保留擔保物權,則擔保物權消滅。

這里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并非是指從屬于所擔保的債務。如果其所擔保的債務進行轉移,則擔保物權并不隨之移轉?!段餀喾ā返?75條規(guī)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弊⒁?,擔保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承擔擔保責任。

3.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權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隨之消滅。主債權如果僅部分消滅,則擔保物權并不消滅,僅其內容和范圍發(fā)生縮減。

(二)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擔保債權的全部,擔保物的全部均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shù)?,抵押權人可以就其剩余債權對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三)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物權法》第174條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p>

二、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并存

物的擔保,是指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即《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在物保與人保并存時的處理上,《物權法》改變了《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以《物權法》為準。具體規(guī)則如下:

1.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優(yōu)先)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然后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物保優(yōu)先)

3.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或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權人選擇)

如果既有債務人提供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還有保證人提供了保證,則仍然需要債權人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不足部分再由債權人選擇主張物保權利或人保權利。(先債務人物保,再債權人選擇)

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除向債務人追償外,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擔保法》僅規(guī)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命題人似乎認為,這里的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屬于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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