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簡易程序》是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訴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簡易程序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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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的特征有:起訴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審判組織為獨任制、庭審程序簡化、審理期限較短等。[ 參見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66-267頁。]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但它并不是普通程序的簡化,而是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獨立的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具有簡單易行、迅速快捷的特點,體現(xiàn)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中的“兩便”原則——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方便法院辦案。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簡易程序中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但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砬翱钜?guī)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睋?jù)此,從普通法院的角度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另外,《民訴法解釋》第273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為限。”因此,專門法院中只有海事法院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因為在我國,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并沒有設立一個與簡易程序并行的小額訴訟程序,而僅是將其作為簡易程序中的一個特別問題加以規(guī)定,或者說,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程序只是簡易程序中的一個特別規(guī)定而已。
(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guī)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兩種類型:
(1)法院可依職權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這類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2)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砗唵蚊袷掳讣酝獾钠渌袷掳讣?,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即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2.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訴法解釋》第257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fā)回重審的;(3)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4)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5)涉及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這些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三)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異議及其處理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的具體內容
一、起訴與答辯
(一)起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有兩種起訴方式:一是書面起訴方式;二是口頭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1款規(guī)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等準確記入筆錄,由原告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印。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
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二)答辯
在簡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選擇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進行答辯。根據(jù)《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7條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二、審理前準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一)送達
1.送達地址的確認。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lián)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送達地址應當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yè)的自然人的,其從業(yè)的場所可以視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1)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2.訴訟文書的送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睹裨V法解釋》第261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逗喴壮绦蛞?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此外,根據(jù)《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11條的規(guī)定,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yè)場所,即視為送達,也就是留置送達。但是,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睹裨V法解釋》第140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溫馨提示:關于簡易程序中訴訟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注意:一是裁判文書不得以簡便方式送達;二是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三是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留置送達;四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二)確定舉證期限
《民訴法解釋》第266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逗喴壮绦蛞?guī)定》第22條對此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xié)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不但負有告知義務,同時,還應對不依法履行相應義務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向當事人釋明的義務。
(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實行獨任制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五)先行調解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5)合伙協(xié)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xié)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xié)議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次日起10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fā)送給當事人。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xié)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三、開庭審理
(一)通知出庭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9規(guī)定,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以簡便方式發(fā)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jù)。
(二)告知訴訟權利義務
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對沒有委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對回避、自認、舉證證明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三)選擇開庭方式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四)庭審程序
簡易程序的庭審程序簡便。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案件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8條、第141條規(guī)定的限制。即可以不受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fā)布開庭公告、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辯論順序的限制。
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并就是否同意調解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jù)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五)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六)庭審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于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1)審判人員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jù)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2)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3)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四、裁判
(一)裁判文書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3)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shù)?;?)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裁判文書的宣告與送達
宣判方式有兩種:當庭宣和定期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節(jié)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一、小額訴訟案件概述
所謂小額訴訟案件,是指在簡易程序中法院審理的當事人爭議的標的額不超過法定限度的金錢給付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作了特別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可見,在我國,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程序僅僅是簡易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特別規(guī)定,是民事訴訟立法在簡易訴訟程序中設置的審理較一般簡單民事案件更為簡單、更為特殊的民事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不構成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的,優(yōu)先適用相關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
二、小額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
(一)適用主體
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審理案件的法院有兩類:(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2)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為限。
(二)適用原則
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原則有二:
1.強制適用。這是指凡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進行審理的案件,均應按照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進行審理。
2.一審終審。這是指凡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審理的案件,都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參見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75-276頁。]
(三)適用條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guī)定,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適用條件包括:
1.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爭議的標的額應當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四)適用的案件范圍
1.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民訴法解釋》第274條規(guī)定,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1)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shù)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糾紛;(3)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shù)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5)銀行卡糾紛;(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shù)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7)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shù)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8)物業(yè)、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9)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2.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睹裨V法解釋》第275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2)涉外民事糾紛;(3)知識產權糾紛;(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5)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解釋》從追求訴訟效率與效益的角度出發(fā),對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作了特別規(guī)定。具體如下:
1.案件的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基層法院或海事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要注意以下問題的處理:(1)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2)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4)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對這些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序可以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訴訟告知。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3.當事人異議的處理。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4.舉證期限的確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
5.裁判文書的簡化。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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