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當事人》知識點(2)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8-20

摘要:《當事人》是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訴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當事人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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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四節(jié)  訴訟代表人

一、代表人訴訟與訴訟代表人概述

(一)代表人訴訟概述

1.代表人訴訟的概念和性質

代表人訴訟,又稱群體訴訟,[ 群體訴訟制度在國外有三種類型: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德國的團體訴訟和美國的集團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而不可能全部參加訴訟,只能從中選出部分人作為代表人代表眾多的當事人參與訴訟,代表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對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有效的訴訟形式。

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并吸收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而建立的。其設置主要適用于解決群體性糾紛。換言之,群體性民事糾紛發(fā)生時,如果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則法院宜適用代表人訴訟形式。但有些群體性糾紛基于對某種特殊價值的追求或在性質上有其特殊之處,不適宜用代表人訴訟,例如,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參見《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guī)定。]

2.代表人訴訟的特征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這里的人數眾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2)由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選出2至5人作為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參加訴訟,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裁判效力具有擴張性。所謂擴張性,是指法院對代表人訴訟的裁判不僅對代表人有效,而且對被代表的全體當事人有效,甚至對未參加權利登記、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也有預決效力。而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裁判,其效力只能直接約束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3.代表人訴訟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4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可分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二)訴訟代表人概述

1.訴訟代表人的概念及特征

訴訟代表人,是指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通過選定、商定或法院指定等方式所產生、為維護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進行訴訟活動的人。這種訴訟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訴訟代表人具有當事人和代表人的雙重身份。作為當事人,訴訟代表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與一般當事人一樣受法院生效裁判的約束。作為代表人,其身份類似于訴訟代理人,代理其他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但其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僅及于代表人自己,而且一般也及于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和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登記權利的人。該特征將訴訟代表人與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區(qū)別開來。

(2)訴訟代表人是代表未實際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

(3)訴訟代表人須由本方當事人推選或者由本方當事人與法院商定產生,特定情況下也可由法院指定。

2. 訴訟代表人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訴訟代表人應具備什么條件未作規(guī)定,但從理論上看,成為訴訟代表人應符合以下條件:(1)是本案的當事人,即與本案有利害關系。(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即成年且精神健康。(3)具備進行該訴訟的相應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3.訴訟代表人的權限與更換

在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若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將其更換,但這需要被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后召集全體被代表人,通過推選、協(xié)商或法院指定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后,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后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4.訴訟代表人與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

代表人訴訟制度雖然建立在共同訴訟制度的基礎上,但訴訟代表人與共同訴訟人仍然存有較大的區(qū)別:(1)人數不同。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可以推選2-5人為代表人;而共同訴訟人為2-10人。(2)是否親自參加訴訟不同。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產生了訴訟代表人后就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3) 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除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外,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效力。

代表人訴訟制度也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某些機能,但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也有區(qū)別:(1)訴訟代表人本身是當事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訴訟代理人則與訴訟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訴訟代表人實施訴訟行為的目的,不僅為維護自己的利益,也為維護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的利益;而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只為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3)訴訟代表人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產生,即由部分當事人授權,但其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利害關系人有效;而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則必須有全體被代理人的授權。

訴訟代表人制度的價值和作用體現(xiàn)在:既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提供了可能,又簡化了訴訟程序。

二、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按_定”,是指人數雖然眾多,但數字是明確具體的;且各共同訴訟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已經明確。

3.訴訟標的同一或同類。多數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個法律關系或同類的法律關系。即多數一方當事人的內部關系,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蛘哒f,多數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可以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可以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4.訴訟代表人依法定方式產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5.由訴訟代表人代表眾多一方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

三、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一)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概念和條件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選出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起訴時尚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qū)別。

2.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即多數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多個且性質屬同種類型。眾多一方當事人的內部,彼此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3.訴訟代表人依法定方式產生。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從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中選出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77條的規(guī)定,其產生方式有三:(1)選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2)商定。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xié)商。(3)指定。協(xié)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由訴訟代表人代表眾多一方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

(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1.發(fā)布公告。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這里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范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日。

2.權利人登記。登記的目的在于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作準備。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盡管權利人在登記時會提出權利請求,但因登記本身并不引起訴訟的發(fā)生和訴訟的系屬,只是表明自己具有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并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登記的效果在于,已經登記的權利人有權推選訴訟代表人,也可以被推選為訴訟代表人,而沒有登記的權利人則無此資格。

3.裁判效力。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審理后所作的裁判,其效力表現(xiàn)為三個方面:(l)對參加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有效。訴訟代表人為適格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法院對此類訴訟的裁判自然對其具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訴訟但已經登記的權利人有效。法院就此類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fā)生效力。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zhí)行。(3)對未參加訴訟也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其訴訟請求成立的,直接裁定適用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審理和裁判。

第五節(jié)  訴訟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全部或部分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第三人是原告與被告之外參與訴訟的人,數量上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根據是對本訴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參加到正在進行的本訴中。第三人是“兩造”之外的人,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的人。第三人加入本訴的時間,是本訴開始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根據《民訴法解釋》第81條第2款的規(guī)定,第三人參加訴訟一般應在第一審程序之中,但如果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而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只不過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參加訴訟時,只能與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從而解決糾紛,這樣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訴權問題。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二審法院應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3.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又不同于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告、被告進行訴訟;或者在形式上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4.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來源于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對訴訟標的的爭議,會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會影響第三人的利益。

設置第三人制度的意義,在于簡化訴訟程序進而節(jié)約訴訟成本,徹底解決彼此有聯(lián)系的糾紛,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以是否主張獨立請求權為標準,可以將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

有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特征有:

1.參訴方式:起訴。《民訴法解釋》第81條規(guī)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這就是說,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其提起的訴訟稱為參加之訴。在參加之訴中,原告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為本訴的原告和被告。

2.參訴根據: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即主張獨立的實體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于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于本訴被告的答辯主張。這種獨立請求權可以是對本訴的訴訟標的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也可以是主張部分的實體權利。因此,理論上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分為有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地位:實際上為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之訴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訴訟的當事人。參加之訴與本訴是兩個獨立且有一定牽連關系的訴,法院為了訴訟經濟的目的而將兩個訴合并起來加以審理,并同時就兩個訴的訴訟請求作出判定。參加之訴的獨立性決定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的獨立性。這具體體現(xiàn)在:(1)參加之訴與本訴是可分之訴,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可以在本訴進行中單獨提起參加之訴,也可以在本訴審理終結后另行起訴?;耍歇毩⒄埱髾嗟牡谌嗽谠V訟中也持有很強的獨立性,可以提出主張,提供證據,開展辯論和提起上訴等,并且本訴原告和被告的任何訴訟行為都不對其產生拘束的效力。(2)本訴的撤回不影響參加之訴的繼續(xù)存在。本訴撤回后,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喪失其訴訟地位,轉變成參加之訴中的被告,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轉變?yōu)榈湫偷脑?。?)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應獨立承擔訴訟結果。不過,除調解外,與本訴原告和被告所承擔的訴訟結果總是相反的。如果法院裁判肯定了第三人的主張,確定了有利于第三人的訴訟結果,就必然會同時否定本訴原告、被告的相應請求,使其遭致敗訴的結局,反之亦然。[ 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頁。]

4.訴訟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也應履行原告的訴訟義務。

5.維權方式:既反對原告的主張,也反對被告的主張。在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對抗本訴的原告,又對抗本訴的被告,即無論本訴的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其利益。因此,在參加之訴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必須將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

(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所謂獨立請求權,是指第三人認為本訴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民事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或物質載體),其合法權益全部或部分歸自己享有。全部的獨立請求權是指該第三人的請求的內容是全部否定本訴原告和被告的實體權利;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則是指該第三人的請求的內容是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實體權利。這種獨立請求權的實體權利依據一般是物上請求權,即物權請求權,通常表現(xiàn)為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執(zhí)的標的物主張所有權。

2.本訴正在進行。

3.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參加之訴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的條件,也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參加之訴提起后也可以撤回。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和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本訴進行的過程中,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到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進行訴訟的人。其特征如下:

(1)參訴方式:申請參加或通知參加。根據《民訴法解釋》第81條的規(guī)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其參加訴訟的時間是本訴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之前,一般也是在第一審程序中參加。

(2)參訴根據: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是指對本訴原告和被告爭議的實體權利不能以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新的訴訟。所謂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判決或調解的結果可能導致其享有某種民事實體權利或承擔一定的民事義務。這種利害關系來源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告或被告之間存在另一民事法律關系。例如,甲裝修公司為乙單位裝修辦公用房,裝修完工時經檢驗不符合質量要求,乙單位拒絕支付裝修款并要求甲公司返工和賠償損失,于是甲乙之間形成糾紛,乙單位將甲公司訴訟到法院。在訴訟進行中,被告甲公司辯稱,其依裝修設計圖施工,不存在偷工減料的行為,不是裝修質量問題的成因。該房屋裝修質量問題應是裝修材料存在問題所致,而甲公司的裝修材料購買于丙建材公司。于是法院通知丙公司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該案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兩個民事法律關系,即: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個裝修合同關系,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另一個建材買賣合同關系。假使法院在第一個法律關系即裝修合同關系中判決被告甲公司敗訴,則甲公司基于建材買賣合同關系必然要追究丙公司的責任。正是因為有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存在,才使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形成了利害關系,也才使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具有了必要性。依據該第二個法律關系給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帶來的訴訟結果是獲得或失去某種權利還是承擔某種義務,可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分為義務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權利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審判實務中最常見的是義務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此類第三人常常是輔助被告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敗訴后向自己追償才參加訴訟的。[ 有學者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分為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前者是指對已經開始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勝訴并為保護自己之利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到該訴訟中來的人。后者是指由于要在實體法上承擔民事責任,該第三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已經成為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判斷的對象。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特點是:(1)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2)不是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訴訟人,與他人之間沒有同一的訴訟標的。(3)因其在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時就享有上訴權。參見王福華:《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2015年版,第147頁。]

(3)訴訟地位:作為廣義的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居于訴訟參加人的訴訟地位,只在特定情況下才居于完整意義上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①不具有與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雖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訴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路徑則是支持與其存在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使其勝訴而維護自身權益,他并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訴訟請求,因此,無論他是參加原告一方進行訴訟,還是參加被告一方進行訴訟,都不具有與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②沒有明確的角色定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本訴的處理結果而享有一定的民事實體權利時,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因本訴的處理結果而承擔一定的民事義務時,其訴訟地位則相當于被告。這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明確地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不同。③其訴訟地位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和相對的獨立性。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訴訟權利受到限制。但其作為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法考統(tǒng)編教材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的獨立性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獨立地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不受他人制約;(3)在一審判決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的,享有上訴權;(4)本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調解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時,應有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如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陳述權、辯論權、取證權、質證權等。④特定情況下可以取得與本訴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4)訴訟權利:受有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享有以下訴訟權利: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無權提起反訴;同時,附條件地享有上訴權,即被判決承擔其民事責任時,才有權提起上訴,法院沒有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時,則不享有上訴權。

(5)維權方式:反對一方,支持一方。即支持與其存在法律關系的一方與另一方進行對抗,避免被支持一方敗訴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可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可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1.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4.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5.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6.有保證的債務合同發(fā)生糾紛,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即受害人起訴生產者或銷售者時,法院可以通知有過錯的運輸者或倉儲者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8.《勞動法》第9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睋?,若原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可以列新用人單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其起訴新用人單位,則可列勞動者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盷

(三)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1.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對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4.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程序救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其訴訟權利難以得到應有的重視與尊重。因此,應為其提供相應的程序救濟途徑。

1.雖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但如果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他就有權提起上訴。

2.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5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3.在法定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與意義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針對法院作出的存在錯誤且損害其利益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將該生效法律文書的雙方當事人作為被告,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作了原則規(guī)定,《民訴法解釋》第十四部分則對其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

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意義體現(xiàn)在:(1)為事先未能參加訴訟因而未獲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2)有利于規(guī)制惡意訴訟與虛假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征

1.是一種事后救濟機制。民事訴訟法把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與第三人制度合并規(guī)定在一起,這就在立法層面將面向第三人提供的事前救濟與事后救濟結合起來,是第三人制度體系化而形成對第三人的訴訟中與訴訟后的全面保護。

2.是一種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濟機制。

3.是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序。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主體具有法定性與特定性。

(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及《民訴法解釋》第292條的規(guī)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這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具體包括:(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2)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4)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在原訴訟中,基于以上原因,第三人被排除在外,失去了向法院主張權利、提供證據、進行辯論進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允許其提起撤銷之訴,實際上是為第三人提供補救的機會。

2.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這里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不包括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內容錯誤主要是指這些生效法律文書缺乏事實基礎,尤其是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主張的虛假事實、提供的虛假證據作出的。

3.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4.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提供證據材料的目的是為了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卻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即證明符合第1、2、3個條件。

5.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即第三人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

6.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即第三人撤銷之訴須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

1.訴訟主體。確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2.訴訟客體。即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對象是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3.起訴與受理。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很可能會影響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應慎重對待。這在審查起訴方面體現(xiàn)在:(1)審查起訴的方式較為特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5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2)審查起訴的期限較長。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法院在審查起訴時,發(fā)現(xiàn)有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應不予受理:(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3)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審理與判決

(1)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采取合議制進行審理。合議庭的組成,既可以另行組成,也可以吸收原審審判人員參與。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zhí)行的關系: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在執(zhí)行程序之前,也可以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過程中,原則上不中止執(zhí)行,但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zhí)行的,法院可以準許。

(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審理結果及裁判效力

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改判。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②撤銷錯誤部分。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③駁回訴訟請求。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xù)有效。

由上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性質上屬于變更之訴。但從最終的審理結果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可能是變更判決,也可能是確認判決。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關系

1.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關系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兩個獨立的不同的程序,都是向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的糾錯程序。兩者都是在程序的安定性與司法正義之間存有沖突并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基于法定的原因和理由對已經生效且存在某種錯誤的裁判進行救濟,予以全部或部分糾正的程序。針對同一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可能出現(xiàn)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并列的情況,此時法院不可能同時啟動兩種程序進行審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301、302條的規(guī)定,兩者的關系表現(xiàn)為:

(1)以再審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為原則。即:將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

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②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即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此時,法院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正是體現(xiàn)法律設立該制度的價值追求即規(guī)制惡意訴訟的。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的關系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也可能發(fā)生交集。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zhí)行的,執(zhí)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即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zhí)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zhí)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合上述,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案外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案外人申請再審的關系可歸納為:(1)案外人先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可以提出執(zhí)行異議,但不能申請再審。(2)案外人先提出執(zhí)行異議的,不服異議裁定,只能申請再審,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3)如果原生效裁判文書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案外人認為損害其合法民事權益的,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不能提出執(zhí)行異議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

第六節(jié) 民事公益訴訟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并進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活動。

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征有:

1.訴訟目的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起訴主體具有法定性、特殊性、廣泛性。法定性,是指起訴主體的資格由法律明文授予,法律未授權的不得提起公益訴訟。特殊性,是指起訴主體與案件不一定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廣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特別是檢察機關被明確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

3.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實際損害為前提條件,對那些給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害的不法行為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4.一些程序具有特殊性。對民事公益訴訟干預較強,使其一些訴訟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禁止被告提起反訴,和解或調解協(xié)議需要公告,撤訴受到嚴格限制,等等。

5.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

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

1.起訴主體為環(huán)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即原告有兩類:(1)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2017年6月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第55條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保?)有關組織。公民個人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已經發(fā)生。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5.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6.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公益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一)原告資格的特別規(guī)定

原告資格,即誰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法律未授予起訴主體資格的,不得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管轄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huán)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fā)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執(zhí)法相銜接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這里,被告知的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對被告實施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它們在收到告知后,很可能會啟動行政執(zhí)法程序對被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進行其他行政處理。

(四)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參與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五)限制原告自認與被告反訴

《民訴法解釋》第9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guī)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笨梢?,在公益訴訟中,原告承認了被告所主張的對原告不利的事實或證據,而法院認為原告的自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將不予確認原告的自認。

基于公益訴訟的性質和特點,禁止被告對公益訴訟提起反訴。

(六)對和解、調解和撤訴的特別規(guī)定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xù)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這主要是強調讓公眾知情,以便加強公眾對公益訴訟的監(jiān)督。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這里的撤訴,要強調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

(七)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如果公益訴訟被告的侵權行為既損害了公共利益,也損害了私人利益,那么,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可以并行不悖。但法院不能把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合并審理。不過,私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搭便車”,即如果法院在公益訴訟生效裁判中就被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作出對私益訴訟原告有利的認定,私益訴訟的原告在訴訟中可以主張直接適用。[ 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頁。]

(八)公益訴訟裁判效力的擴張性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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