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備考干貨(二)

合同管理 責任編輯:米瑩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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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二)

一、建工合同管理的任務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標

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活動,發(fā)包人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協(xié)議。

目標:

1.發(fā)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2.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

4.避免和克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

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建筑市場中的各方主體: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咨詢單位、監(jiān)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

1.按承發(fā)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分類

(1)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發(fā)包人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發(fā)包給一個承包人的合同。

(2)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將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務發(fā)包給一個承包人的合同。

(3)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經發(fā)包人認可,將承包的工程中部分施工任務交與其他人完成而訂立的合同。

2.按完成承包的內容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法人、資質、能力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建筑產品的不能移動和單體性生產決定了其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筑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

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嚴格的管理制度、嚴格的審批程序、標準的工程建設程序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招標投標與合同的關系

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招標投標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合同是招標投標競爭內容的明確化。

二、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xié)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這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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