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知識點:擔保物權

中級經濟師 責任編輯:金榮 2018-10-09

摘要:此次分享給大家的是“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知識點:擔保物權”,僅供參考。

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知識點:擔保物權

1、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

2、擔保物權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當事人不得約定設立擔保物權,也不得協議變更擔保物權發(fā)生的要件和內容。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較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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