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識點:敲詐勒索罪司法認定

法考 責任編輯:徐艷婷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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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重點:敲詐勒索罪

(一)定義

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客觀面的基本結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對方財產權受到損害

(1)“威脅”:一般是指以將要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慌而答應交出財物;

(2)“要挾”:一般指以揭發(fā)隱私、告發(fā)犯罪、毀壞名譽等非暴力方法使對方產生恐懼。要挾的內容可以是合法的。

(3)行為方式必須是作為,威脅、要挾的方法可以多樣,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作出;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作出。司法實踐中,敲詐勒索的行為往往有三種表現(xiàn):其一,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在指定時間或者指定地點交付財物,否則就要將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加以實現(xiàn);其二,行為人要求受害人當場答應于日后在一定時間或者地點交付財物,否則當場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內容;其三,行為人以日后將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要求受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在以上情形中,受害人是否交付財物,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非法占有”一般為自己非法占有,但也可能意圖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5)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敲詐財物,但是以脅迫或者要挾的方法要求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一般也屬于敲詐勒索,只是有的觀點認為這種情況屬于敲詐“財產性利益”,有的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屬于財產性利益,它和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財物在本質上沒有差別。

2.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1)實施敲詐行為時,為本罪的實行著手。行為人本人或者與行為人有關的第三人占有被害人財物或者轉移利益時,為本罪的既遂;

(2)被害人產生恐懼但沒有交付,或者沒有產生恐懼但出于同情而交付財物的,構成未遂。

3.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財物,而對財物非法持有人威脅或者要挾,迫使其返還的,不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為了催促對方當事人償還已到期而拒不償還的債務,而實施威脅、要挾方法,迫使其返還的,不定犯罪。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尚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不構成犯罪。

4.與維權的關系:如果是權利受到了侵害,維權向侵權人索要財物的,應把握如下幾點:

(1)方式方法正當?shù)?,即使索要過多,也不成立本罪。

(2)索要的數(shù)額合理,但方式方法違法的,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不排除行為人因其方式方法本身成立其它犯罪。

(3)明顯超出了據(jù)以維權事由的范圍,以暴力或毀損他人名譽相威脅,索要巨額財物的,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5.此罪與彼罪:

(1)與搶劫罪的區(qū)分:是否符合兩個“當場”

(2)與綁架罪的區(qū)分: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勒索

6.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敲詐勒索的,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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