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債權讓與》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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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處分行為。
(一)債權讓與的條件
1.須有有效債權的存在。以不存在或無效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的,讓與行為無效。債權讓與屬于處分行為,讓與人須有處分權,否則讓與行為無效。可撤銷法律行為發(fā)生的債權或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也可以成為讓與的標的,但在其讓與后,如果債務人行使撤銷權或行使時效抗辯權,則受讓人得因此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2.債權須具備可讓與性。
3.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須達成讓與合意。其為雙方法律行為,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遵循法定形式。如《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狈駝t,債權讓與行為無效。此外,諸如保險單、商業(yè)票據等債權的讓與,須以背書的方式進行。
(二)債權讓與的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但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債務人,則權利的轉讓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對受讓人清償?shù)模匀粚儆谟行鍍?,但經受讓人同意撤銷的除外。
注意:此處之通知并非債權讓與的有效要件,只是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此外,證券化債權讓與無須通知即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例】債權人甲通知乙債權已經轉讓給丙,讓乙向丙履行,第二天,甲又要求乙向自己履行。此時,乙無向甲履行的義務,而應當向丙履行。
【例】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讓與給丙,未對債務人乙進行通知,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丁,也未通知乙。后乙向甲清償。則乙的清償有效,丙可以向甲主張不當?shù)美颠€或違約責任。
【例】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讓與給丙,未對債務人乙進行通知,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丁并通知了乙。后乙向丁清償。則該清償有效。丙可以向丁主張不當?shù)美蛘呦蚣字鲝堖`約責任。
【例】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讓與給丙,對債務人乙進行通知,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丁,也對債務人乙進行了通知。如果轉讓給丁的通知先到達乙,則乙對丁的清償為有效清償。丙可以向丁主張不當?shù)美?,或者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三)債權讓與的效力
1.債權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讓與人成為債的關系的債權人;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債的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受讓人不得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并應向新債權人履行。
2.從權利一并移轉。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等一并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讓與人自身的除外,如合同的解除權關系到合同的存廢,具有與讓與人不可分離的性質,因而并不隨同債權轉讓而當然移轉給受讓人。此外,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若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約定,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在無償讓與債權時,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而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于債權讓與時明知存在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履行債務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4.債務人的抗辯權
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例】甲方賣給乙方價值10萬元的電器,乙方收貨后,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沒有安全認證標志,即以甲方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拒絕付款,并準備退貨,而甲方已將債權轉讓給丙方。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對甲方的抗辯權可以對丙方主張。
5.債務人的抵銷權
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例】甲方賣給乙方100萬元的茶葉,乙方應于2008年10月1日付款。甲方曾欠乙方50萬元蔬菜款,應于2008年9月1日付款。至2008年9月20日,甲方將10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受讓該債權后要求乙方償付。乙方得以甲方尚欠50 萬元蔬菜款為由主張抵銷權而只付給丙方50萬。
6.被轉讓債權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典型真題】
甲、乙兩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面包券。雙方交割完畢,面包券上載明“不記名、不掛失,憑券提貨”。甲公司將面包券轉讓給張某,后張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處合同詐騙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場。關于協(xié)議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5-03-12,單)
A.面包券是一種物權憑證
B.甲公司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協(xié)議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兌付面包券,乙公司應停止兌付
D.如某顧客以合理價格從張某處受讓面包券,該顧客有權請求乙公司兌付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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