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債的移轉概述》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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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移轉,是指在內容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債權人變更的,稱為債權讓與。債務人變更的,稱為債務承擔。債的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與債務一并移轉給同一人的,稱為債的概括承受。
現行立法關于債的移轉,主要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但債的移轉適用于所有的債。債的移轉有因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如繼承、買賣不破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承受、企業(yè)合并和分立等;有因當事人約定而發(fā)生的,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的概括承受。
(一)不得轉讓的債權與債務
1.依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主要是指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生效的債權或債務,不得與特定人相分離而轉讓:
(1)根據個人信任關系或特定身份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因雇傭合同、委托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家庭成員之間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的請求權、繼承發(fā)生的遺產給付的請求權等。這種債權基于特定的信任關系或身份關系而產生,離開了特定的關系,這些權利不復存在。(2)以選定債權人為基礎發(fā)生的債權,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某作家的創(chuàng)作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或出版合同產生的債權。(3)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債務及其對應的債權,如禁止某人使用某塊土地或某項財產。(4)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如保證合同權利。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均應有效。可以是不得轉讓給某一個人,也可以是禁止轉讓給任何人;可以是整個債的期間不得轉讓,也可以是在某特定期間不得轉讓。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一方違反約定而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該讓與行為仍然有效。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機關批準的合同,轉讓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無效。再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債的法定移轉
1.因繼承而發(fā)生債的法定概括承受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的,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債權和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代位求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買受人對已存在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薄段餀喾ā返?90條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后的受讓人概括承受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
4.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p>
5.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民法總則》第67條規(guī)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典型真題】
債的法定移轉指依法使債權債務由原債權債務人轉移給新的債權債務人。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債的法定移轉的情形?(2013-03-59,多)
A.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B.企業(yè)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時對原債權債務的承擔
C.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
D.根據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租賃物的受讓人對原租賃合同的承受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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