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當的無因管理》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正當的無因管理》知識點,民法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jié)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民法總則》第121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p>
(一)正當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首先需要構成無因管理,其次需要正當。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之意思。前三個是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第四個是構成正當無因管理需要的額外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
(1)事務
任何適宜于為債的客體的事項均可以成為這里的事務。一般不包括以下事項:違法事項,如為他人看管、藏匿贓物;不發(fā)生債的關系的純粹道德、宗教或其他生活事務,如為患者禱告、為朋友待客等;單純的不作為;依法必須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依法必須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放棄繼承權。
(2)管理行為
行為的性質:管理事務得為事實行為,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孩童;亦得為法律行為,如購買物品、出租房屋、修繕房屋等。因此,無因管理不受管理人有無行為能力的影響。管理行為必須是積極作為,不作為不可能構成無因管理。
行為的名義:管理事務為法律行為時,管理人得以自己名義或以本人名義為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時,還有無權代理之可能。
行為的效果:無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務本身,目的是否達到,與無因管理的成立無關。
(3)他人事務
他人的事務,應根據事務的客觀性質和管理人的證明而定。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
客觀的他人事務:在客觀上得依事務在法律上的權利歸屬加以判斷,如清償他人之債務,修繕他人之房屋,救助溺水之人等。
主觀的他人事務:事務本身系屬中性,無法依其法律上的權利歸屬判斷之,如購買演唱會門票等。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決定,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時,成為他人事務。應當由管理人負舉證責任,如管理人不能證明他所管理的事務系他人事務,就推定該事務為其自己的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2.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屬無因管理之主觀要件,是指管理人須具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欲使管理事務所生之利益歸于該他人(本人)。
應當從動機和效果兩個方面看:從動機上說,管理事務的動機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不是為了使自己利益不受損失;從效果上說,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終要歸于本人,而不是歸于管理人自己。對于管理人的主觀動機不必要求有明確的表示,只要能達此目的,管理的效果使受益人免受了損失,又不能證明管理人是為自己利益管理的,就應認定可成立無因管理。
在客觀的他人事務,通??梢榔淝樾闻袛嘤袩o為他人之意思。在主觀的他人事務,管理人就其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負舉證責任。
是否須知本人為誰?管理人并無認識之必要。對本人有誤認,亦可成立無因管理。如甲誤認迷途的A犬為乙所有而加以收留,真實所有人為丙。
無因管理的本人得為多數。如甲見友人乙駕車撞傷路人丙,即送丙赴醫(yī)救治,通常可認為甲有為乙及丙管理事務的意思。
管理人因其管理也受益的,可否成立無因管理?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只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無須有專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妨同時有為管理人自己利益管理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統(tǒng)稱為沒有法律上原因。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義務。例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消防隊員救火,警察收留走失的兒童等等,都是有法定義務的,不構成無因管理。
約定義務是指因合同產生的義務。凡根據合同的約定,管理人有管理義務的,都為有約定的義務,而不限于委托合同的義務,例如,根據合伙、運輸、租賃等合同,當事人也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
有無義務的判斷標準:應依管理事務時的客觀事實來確定,不以其主觀的判斷為標準。管理人原沒有義務,而在管理時有義務的,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原有義務,而至管理時沒有義務的,自沒有義務之時即可成立無因管理。本有義務,而誤認為自己沒有義務的,不為無因管理;本無義務,而誤認為自己有義務的,則仍可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范圍為他人利益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然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4.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利于本人,是指管理事務之承擔對本人實質有利,客觀有益,如救火、收留迷途孩童等。
明示之意思,是指本人事實上已表示之意思,如落水之人高呼救命。管理人是否知悉本人所表示之意思,在所不問。
可推知之意思,是指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之本人的意思。如鄰居瓦斯漏氣,全家中毒,破門而入,從事救助,系合于本人可推知之意思。
清償他人的債務,一般屬于無因管理。但該項債務已罹于時效或有其他抗辯權存在而管理人仍然清償時,應認為不利于本人。
本人因管理行為是否實際受有利益,并不影響利于本人的認定。
管理人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如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如繳納稅捐,也指私法上的義務,如修繕他人具有危險性的建筑物),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甲遺棄其妻,貧病交迫,乙為其妻延醫(yī)治療,供給食物),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對自殺之人進行救助),仍然認為構成正當無因管理。
(二)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產生法定債的關系,并阻卻違法
正當的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成立法定的無因管理之債,雙方依法互負法定的權利與義務。
(1)無因管理(正當無因管理)與侵權
正當無因管理是合法行為,而侵權是不法行為,因此,正當無因管理雖干涉他人事務卻有阻卻違法性,而侵權則具有違法性,適用上正當無因管理也排斥侵權。如果構成正當無因管理,則不會構成侵權,只有正當無因管理不成立時才應當轉而考慮侵權。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可成立。
(2)無因管理(正當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正當無因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此管理人應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不當得利則不強調管理人的意思,實踐中正當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如果構成無因管理,則沒有不當得利的適用,只有正當無因管理不成立時才應當轉而考慮不當得利。不當的無因管理則可能有不當得利返還問題。同時,本人因正當無因管理獲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無因管理即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即使因此受有損失,也不成立不當得利之債。
2.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的義務。管理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盡此項義務,致本人遭受損害時,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guī)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發(fā)現昏迷者,應及時送醫(yī)院救治;若載回家中,用土法治療,則違反了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屬于不適當管理。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即在緊急情況下降低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標準。如救助遭遇車禍之人,非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手表遺失,不負賠償責任。救火之際,任意將名貴瓷器投擲戶外,則顯有重大過失。
(2)通知義務。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立即通知本人。不知本人為誰,或無法通知的,不負通知義務。本人已知管理開始的事實的,不必通知。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本人指示繼續(xù)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為基于委托合同而管理;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應當停止管理,否則屬于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從此時起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如果有急迫之情形,等候本人指示,會使本人利益受損的,不應坐等指示,而應直接管理。
(3)報告、結算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本人,并結算,管理人所得的利益應歸屬本人。
3.管理人的權利
(1)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管理人為本人支出的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并得請求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沒有報酬請求權,否則即為有償契約關系。
(2)必要債務償還請求權。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以自己名義為本人負擔債務,可請求本人向債權人代為清償,本人拒絕的,管理人可對第三人進行償付,再向本人追償。管理人以本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時,本人得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使其法律效果歸屬本人。
(3)損害賠償請求權。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務而受到損失的,應由本人負責賠償?!睹穹ㄍ▌t若干意見》將這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統(tǒng)稱為必要費用。
【典型真題】
甲的房屋與乙的房屋相鄰。乙把房屋出租給丙居住,并為該房屋在A公司買了火災保險。某日甲見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損,遂率家人救火,火勢得到及時控制,但甲被燒傷住院治療。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4-03-20,單)
A.甲主觀上為避免自家房屋受損,不構成無因管理,應自行承擔醫(yī)療費用
B.甲依據無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張醫(yī)療費賠償,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據無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張醫(yī)療費賠償,因丙是房屋實際使用人
D.甲依據無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張醫(yī)療費賠償,因甲欠缺為A公司的利益實施管理的主觀意思
答案:D。
點擊返回民法第二章 無因管理
點擊返回民法講義知識點匯總
小編推薦: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