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拾得遺失物》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06

摘要:《拾得遺失物》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拾得遺失物》知識點,民法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jié)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遺失物,是指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喪失占有(不慎遺失)的動產。解釋如下:

(1)不動產依其物理屬性不可能成為遺失物。

(2)遺失物應為有主之物。無主物(包括原主拋棄之物)不適用遺失物規(guī)則,但原主若未明示拋棄,應推定為遺失物。

(3)須占有人喪失了該物的占有。如系一時脫離占管或在私人空間內忘記置放地點,則不構成占有的喪失。

(4)占有的喪失非出自占有人的自身意思。否則構成拋棄,成為無主物。

(5)因被盜竊、搶劫而喪失占有之物及由他人誤為占有之物(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所有而予以占有,發(fā)覺后不知物主為何人)不屬于遺失物,但若盜搶、誤占者非基于本意而喪失占有,則又可成為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fā)現和占有遺失物。僅僅發(fā)現了遺失物,而未實施占有的,不成立拾得。拾得遺失物屬于事實行為,不要求拾得者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不必親自實施占有,也可以指示雇傭人或其他占有輔助人進行。遺失物雖然為他人所有,但拾得人占有遺失物并不構成侵權。

(一)拾得人的義務

《物權法》第109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p>

1.及時通知或送交義務

拾得人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拾得人不知道權利人的,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僅負通知或送交義務,并無公告招領的義務,但若為尋失主而發(fā)布公告,亦應屬正當。依《物權法》第110條之規(guī)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如權利人已經報案),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不知道權利人的,應當發(fā)布招領公告。拾得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2.妥善保管義務

《物權法》第111條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時,成立侵權之債。拾得人或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負賠償責任。

遺失物有腐爛變質的危險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有權將其拍賣、變賣,保存價金。注意:拾得人或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

3.返還義務

拾得人的返還義務屬于法定義務,并非道德上義務、任意性義務。權利人也有權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如支付懸賞報酬等。依《民法通則意見》第94條之規(guī)定,權利人可要求拾得人承擔侵權責任。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還可能構成侵占罪等犯罪,而要承擔刑事責任。拾得人據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可構成不當得利。

遺失物被轉讓給他人的,依《物權法》第107條之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因此,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為平衡權利人和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拾得人的權利

1.必要費用請求權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此時,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在上繳國庫前支付。

2.報酬請求權

權利人沒有懸賞允諾的,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此時,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該懸賞廣告,均有報酬請求權。當然,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權利人拒不支付必要費用或懸賞報酬的,拾得人能否行使留置權?有立法例認為可以對兩者行使留置權,有立法例認為可以對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不能對懸賞報酬行使留置權。我國現行立法無規(guī)定,傾向于認為對必要費用可以行使留置權,對懸賞報酬不能行使留置權,因支付報酬屬于懸賞廣告之內容,遺失物返還屬于物權請求權,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

(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物權法》第113條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所有。”據此,在公告期屆滿后,即使查明了失主,失主也無權取回遺失物。

(四)拾得漂流物、發(fā)現埋藏物、隱藏物

《物權法》第114條規(guī)定:“拾得漂流物、發(fā)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典型真題】

方某將一行李遺忘在出租車上,立即發(fā)布尋物啟事,言明愿以2000元現金酬謝返還行李者。出租車司機李某發(fā)現該行李及獲悉尋物啟事后即與方某聯系?,F方某拒絕支付2000元給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3-03-13,單)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李某有義務返還該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權拒絕返還該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發(fā)布尋物啟事,則其可不支付任何報酬或費用

D.既然方某發(fā)布了尋物啟事,則其必須支付酬金

甲遺失手鏈1條,被乙拾得。為找回手鏈,甲張貼了懸賞500元的尋物告示。后經人指證手鏈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還,乙索要500元報酬,甲不同意,雙方數次交涉無果。后乙在橋邊玩耍時手鏈掉入河中被沖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03-06,單)

A.乙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D。

答案:B。

點擊返回民法第四章 所有權

點擊返回民法講義知識點匯總

小編推薦:

2019法考思維導圖匯總

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點擊注冊會員,享更多法考相關資訊

更多資料
更多課程
更多真題
溫馨提示: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本網站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距離2022 法考考試

還有
  • 0
  • 0
  • 0
專注在線職業(yè)教育24年

項目管理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廠商認證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
咨詢在線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