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賽網中級會計師考試頻道為考生提供中級會計考試試題《經濟法》模擬卷(4),以便廣大考生備考中級會計師考試,在考前多做試題,多看綜合題能夠幫助復習效果,一起來看看吧。
如何去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呢?在備考過程中,考生常常會通過試題進行知識點掌握程度,此次分享的是中級會計考試試題《經濟法》模擬卷的綜合題,屬于最后一個大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綜合題】
2017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7年 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與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6)若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機床是否屬于破產財產?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2)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300萬元,已經超過總價款1200萬元的五分之一。
(3)成立。根據規(guī)定,主合同中雖無保證條款,亦未另行訂立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乙。根據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6)不屬于破產財產。根據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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