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對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這一科目進行了調整修訂,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31頁倒數(shù)12行
“工商行政管理”調整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下同。
36頁倒數(shù)11行
“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調整為:“由審批部門在其網站免費發(fā)布公告”
39頁第18行
“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調整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9頁第20行
刪除:(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1頁第3行
增加:【例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組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xié)議約定甲以現(xiàn)金20萬元出資,其后甲繳納15萬元,尚有5萬元未繳納。某次公司股東會會議上,甲請求免除其5萬元出資義務。四名股東表示同意,投反對票的股東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關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決議有效,甲的出資義務已經免除
B.該決議無效,甲的出資義務未免除
C.該決議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有效
D.該決議屬于可撤銷,除甲以外的任一股東均享有撤銷權
【解析】正確答案是B。《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因此,甲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股東會對于免除甲5萬元出資義務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無效決議。
49頁第2行
增加: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規(guī)定,關聯(lián)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據《公司法》規(guī)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1頁第19行
增加:(3)注重調解。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②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③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④公司減資;⑤公司分立;⑥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53頁第1行
原【例2-9】調整為:【例2-10】甲、乙兩家國有企業(yè)與另外7家國有企業(yè)擬聯(lián)合設立“丙航空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登記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xié)商后,予以糾正。
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甲以專利技術出資,協(xié)議作價出資1 200萬元。乙認繳出資1 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董事會有9名成員,分別是9家國有企業(yè)的負責人。監(jiān)事會有5名成員,其中1人是公司職工代表。
2018年2月,丙公司董事會發(fā)現(xiàn),甲作為出資的專利技術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19年3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擬訂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xiàn)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5家股東贊成增資,該5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 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 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zhí)行。
2019年4月,丙公司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丙公司是丁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1)丙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請說明理由。(2)丙公司首次股東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請說明理由。(3)丙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4)丙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應替丁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說明理由。
【解析】(1)丙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提議權的規(guī)定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均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而在丙公司的章程中卻規(guī)定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這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2)有三處不合法:①丙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丙公司的股東乙出資1 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因此,首次股東會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②董事會的組成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丙公司由9家國有企業(yè)出資設立,董事會全部由企業(yè)負責人組成,沒有公司職工代表,不合法。③監(jiān)事會的組成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丙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5人,職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丙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并非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4)丙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丙公司討論表決時,同意的股東的出資額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58.3%,未達到2/3的比例。因此,增資決議不合法。
(5)丙公司應替丁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58頁第3行
刪除【例2-11】
69頁第14行
增加: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shù)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shù)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guī)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
71頁第14行
調整為:【例2-16】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為發(fā)起人募集設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萬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萬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萬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萬股股份,其余股份以無記名股票的形式發(fā)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實行累積投票制。丙公司為獎勵公司杰出員工王某,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收購了本公司1萬股股票,但是在轉讓給王某前,王某辭職,丙公司遂決定由公司自己持有這1萬股股票,1年后再注銷。丙公司董事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矛盾,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辭職,公司管理混亂,董事會于4名董事辭職3個月后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增選4名董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2日前董事會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張某持有丙公司6萬股股票,張某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提案要求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董事會認為張某的提案是無稽之談,未予理會。丙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萬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沒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沒有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周某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請撤銷丙公司此次臨時股東大會增選4名董事的決議。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1)丙公司是否有權收購本公司股份?為什么?(2)本案中丙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3)丙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4)丙公司董事會對張某提案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5)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選4名董事的表決中各擁有多少表決權?(6)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周某的主張?為什么?
【解析】(1)丙公司有權收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2)本案中丙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①公司因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②丙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不能自己長期持有。(3)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①丙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只有5名成員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應該在3個月后方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②董事會應當于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不應當在召開12日前才通知和公告。(4)丙公司董事會對張某提案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張某擁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丙公司董事會不應該對張某的提案不予理會。(5)甲公司擁有160萬表決權,乙公司擁有80萬表決權,朱某擁有40萬表決權,丙公司沒有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jiān)事人數(shù)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規(guī)定實行累積投票制,臨時股東大會表決增選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擁有4個表決權。甲企業(yè)持有40萬股股份,所以擁有160萬表決權;乙企業(yè)持有20萬股股份,所以擁有80萬表決權;朱某持有10萬股股份,所以擁有40萬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所以丙公司沒有表決權。(6)法院應當支持周某的主張。丙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周某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
74頁第17行
增加: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規(guī)定,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guī)定。
79頁倒數(shù)第4行
增加:【例2-17】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張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資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資20%,張某和李某各出資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直接將自己10%的股份轉讓給丙公司。張某擬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陳某,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購買張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復,丙公司明確表示反對。張某與甲公司、李某和陳某談判,甲公司、李某和陳某的出價均為50萬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陳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張某遂將股份轉讓給陳某。陳某受讓股權后,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更換公司董事,董事會不予理會,陳某要求丁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絕,陳某起訴丁公司要求收購自己的股份,法院判決陳某敗訴。丁公司總經理王某購買的新設備質次價高,李某經調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對方公司的賄賂,李某向監(jiān)事會反映,監(jiān)事會遲遲不予答復。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1)乙公司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2)張某將股份轉讓給陳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4)李某如何保護公司利益?
【解析】(1)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張某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遲遲不答復,視為同意,除張某外,4名股東有3名同意,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雖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陳某的條件優(yōu)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①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本題中董事會不依法召集股東會會議不屬于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4)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監(jiān)事會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李某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80頁第10行
刪除: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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