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下為希賽網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供考生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一)再審VS二審
再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判的程序。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
1. 申請人
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中的當事人。
【提示】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對象
(1)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且準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
(2)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3. 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個別情形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 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1.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fā)現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 較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檢察院民事抗訴提起的再審
1. 較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4. 申請檢察院抗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①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③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3)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五)再審案件的審理
1.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 再審審理一般應當采取開庭審理方式,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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