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合同的主要種類

稅務師 責任編輯:何思琪 2019-10-31

摘要:以下為希賽網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合同的主要種類,供考生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合同的主要種類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特征:(1)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是財產所有權與價金互為對價的合同;(3)是諾成、雙務和有償合同。

1.所有權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提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所有權保留條款”)

2.履行地點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1)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3.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3)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檢驗期間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5.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6.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二)供電合同

1.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一般為無償、單務;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

提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

2.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3.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標的具有特定性;(2)是雙務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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