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稅務師 責任編輯:何思琪 2019-10-30

摘要:以下為希賽網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供考生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一)股權轉讓規(guī)則

1、股東之間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強制轉讓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二)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xù)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三)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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