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是多久?根據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如果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那么應當按照其他法律所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來執(zhí)行。
另外,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那么申請期限可以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來耽誤的期限不足六十日,那么應當補足六十日;如果原來耽誤的期限超過六十日,那么超過的天數就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請注意,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固定的,超過申請期限的,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因此,如果需要申請行政復議,請務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同時,為了確保申請的有效性,建議在提出申請前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或行政復議機關,了解具體的申請要求和流程。
另外,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這意味著行政復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穩(wěn)定性,不得隨意改變;同時,對復議當事人具有拘束作用,必須遵守;如果復議決定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復議申請人就必須履行該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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