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工程法規(guī) 責任編輯:胡媛 2024-04-07

摘要:二建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有哪些?二級建造師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包含多個條件,具體的程序可能因地區(qū)和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二級建造師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包含多個條件,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同時,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應遵守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證據,并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建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基本知識

(1)審判程序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等;

(2)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最基本)和簡易程序;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個月。

(5)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一種,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起訴條件

(1)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范圍,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3、受理

(1)法院收到起訴狀,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7日內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

4、開庭審理

(1)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3)原告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5、簡易程序

(1)適用機構: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2)適用條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3)一人獨審。

6、上訴程序(二審程序)

(1)上訴期間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

1)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7、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中止(還能繼續(xù))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 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 一方當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 本案必須以另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案尚未審結的;

(6)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訴訟終結(無法繼續(xù))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 承擔義務的人的;

(3) 離婚方當人死亡的;

(4) 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系案件的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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