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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考試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其他相關法律制度三大部分。考試內容多、知識面廣,因此備考就要有針對性,把時間用在刀刃上!為幫助大家備考,小編特為大家分享2023年二建法規(guī)知識點。完整版請點擊下列附件下載查看。
2023年二建法規(guī)高頻考點手冊
2Z2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考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1、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它們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見下表:
權利 | 所有者 | 具體內容 |
土地所有權 | 國家所有 | 城市土地、無居民海島、礦藏、水流、海域 |
集體所有 | 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nóng)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2)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3)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4)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xù)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地一體);
4)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其他建設使用權到期消滅。
3、地役權
(1)地役權的概念
1)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
2)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3)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4)地役權是從權利,主權利轉讓,從權利一并轉讓。
(2)地役權的設立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jīng)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可登記,可不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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