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第三十九條

一級建造師 責任編輯:劉雄才 2018-08-29

摘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共四條,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保修的責任履行,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繼續(xù)使用的辦法作出了規(guī)定。以下為大家分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義務的形式和內容的規(guī)定。

(一)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確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條例》進一步明確的一項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于促進承包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商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或行業(yè)現(xiàn)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等。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以往建設工程竣工以后,一旦出現(xiàn)質量缺陷,由于質量責任不明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yè)、以及材料供應等單位扯皮現(xiàn)象比較嚴重;保修履行責任人不明確,保修不及時,經濟損失相互推諉,建設單位無法協(xié)調,使用者意見很大。

(二)本條第二款明確了保修的質量責任和保修承諾的書面形式及主要內容。工程保修的主體是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通常指施工單位;工程保修的客體是建設工程;工程保修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由承包單位以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xiàn)。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xù),是施工企業(yè)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實施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完善的體現(xiàn)。在商品市場,購買小到幾十元甚至幾元錢的商品,商品生產廠家都必需出具質量保修卡。而建設工程造價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幾億元,如果沒有保修約定,對建設單位有失公平,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準則的。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竣工驗收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是落實竣工后質量責任的有效措施。

本條第二款還對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內容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guī)定。

1.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交付時間。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2.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

(1)保修范圍:

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保修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tǒng)等項目。

(2)保修期限: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遵照《建筑法》的規(guī)定,本《條例》在第四十條中對此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3)承諾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和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和聯(lián)絡辦法,答復和處理的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則等。

對于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建筑,特別是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的執(zhí)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工程應有提示。因建設單位或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不當裝修和使用等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因此而造成的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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