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真題及參考答案(四)

法考 責任編輯:胡陸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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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題22分)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chuàng)業(yè)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后,該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yè)。為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s企業(yè)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并交付,但后經(jīng)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并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jīng)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fā)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jù)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yè)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xiàn)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問題:

1.就甲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合同,應如何處理?請給出理由。

2.就s企業(yè)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甲、丁、戊各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3.甲、庚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4.誰有權收取m房屋2個月的租金?為什么?

5.誰應承擔m房屋火災損失?為什么?

6.誰有權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的保險金請求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和處理。理由是: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1款,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2款,根據(jù)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答案二:應當按照抵押合同處理。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進而,又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46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認定隱藏的行為為抵押合同,應當按照抵押合同處理。

2.甲僅于s企業(yè)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以個人其他財產(chǎn)予以清償;根據(jù)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chǎn)予以清償”。丁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第19條的規(guī)定,未約定保證責任形式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戊不承擔責任,其質權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權,甲系有權處分,庚因登記取得所有權。

4.甲有權收取。甲為有權占有,租賃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應由甲承擔。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的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

6.庚享有請求權。根據(jù)保險法第49條第1款的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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