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卷四刑法真題答案及解析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wǎng) 2021-07-07

摘要:法考歷年真題是最好的復習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體現(xiàn)出知識點和命題規(guī)律,也對考生的復習技巧方面有著導向作用,做歷年真題就是做來年真題。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wǎng)為大家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試卷四刑法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刑法案例分析題部分,本題22分。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yè))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fā)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xiàn)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xiàn)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fā)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jīng)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xiàn)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數(shù)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jié)),須答出相應理由。

參考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chǎn),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fā)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jīng)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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