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真題答案及解析(1)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wǎng) 2021-07-07

摘要:希賽法考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真題答案及解析,希望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幫助考生熟悉知識點,提高復習效率。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

希賽網(wǎng)為大家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刑法單項選擇題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每題1分。

1.關于公平正義理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系,下列哪一項是錯誤的?

A.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公平正義相吻合

B.公平正義與罪刑相適應原則都要求在法律實施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C.根據(jù)案件特殊情況,為做到罪刑相適應,促進公平正義,可由較高法院授權下級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D.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需要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別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A項正確。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要求罰當其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與公平正義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B項正確。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實現(xiàn)應該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脫離案件事實,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沒有現(xiàn)實基礎;脫離法律規(guī)定,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缺乏合理標準。

C項錯誤。《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較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jù)此可知,酌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必須是在下級法院判決以后,再報請較高人民法院核準,而不能再下級法院判決以前,由較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權下級人民法院適用。

D項正確。公平正義作為法律最重要的屬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而是體現(xiàn)在具體案件中,根植于民眾內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統(tǒng)一而非對立的關系。個案的公平正義是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的統(tǒng)一,罪刑均衡體現(xiàn)了一般正義的要求,刑罰個別化體現(xiàn)了個別正義的要求。

2.甲懷疑醫(yī)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醫(yī)院設靈堂、燒紙錢,向醫(yī)院討說法。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刑法規(guī)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錯誤的?

A.執(zhí)法為民與服務大局的理念要求嚴厲打擊涉醫(yī)違法犯罪,對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y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B.甲屬于起哄鬧事,只有造成醫(yī)院的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確系醫(yī)院救治不力所致,則不能輕易將甲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D.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為有效維護醫(yī)療秩序,法院可同時發(fā)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內出入醫(yī)療機構

【答案】D

【知識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禁止令

【解析】

A項正確。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切身關系著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涉醫(yī)違法犯罪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生產(chǎn)生活有著極大的危害。因此,執(zhí)法為民理念與服務大局理念要求嚴厲打擊涉醫(yī)違法犯罪,以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全。

B項正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而尋釁滋事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故尋釁滋事的行為只有造成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才可能當作犯罪行為定罪處罰;而非任何起哄鬧事的行為都成立犯罪。

C項正確。如果甲母的死亡確系醫(yī)院治療不力所致,則醫(yī)院對該沖突的引發(fā)負有主要責任。那么甲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諒解之處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不能輕易將甲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D項錯誤。刑法中禁止令僅適用于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該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分子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適用不得妨礙犯罪分子的正常社會生活。因此,對于實施“醫(yī)鬧”行為構成犯罪并依法適用禁止令的,不得禁止其出入醫(yī)療機構。

3.關于刑法用語的解釋,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按照體系解釋,刑法分則中的“買賣”一詞,均指購買并賣出;單純的購買或者出售,不屬于“買賣”

B.按照同類解釋規(guī)則,對于刑法分則條文在列舉具體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語,應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同類解釋

C.將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的行為,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屬于當然解釋

D.將盜竊骨灰的行為認定為盜竊“尸體”,屬于擴大解釋

【答案】B

【知識點】刑法的解釋

【解析】

A項錯誤。體系解釋是指根據(jù)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lián)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guī)范含義。因此,應該根據(jù)社會生活的要求,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法律語言的含義?!百I賣”一詞的含義包括買來再買、單純購買或者單純出售,例如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中的“買賣”就包含這幾層含義。

B項正確。同類解釋規(guī)則是指對于刑法中的“等”、“以及其他”之類的概括規(guī)定的理解,應按照之前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解釋來確定其含義與范圍。

C項錯誤。當然解釋,屬于論理解釋的一種,指刑法規(guī)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guī)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之內。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本來就包括“捏造”和“散布”兩個行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個行為。因此,將該種行為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應屬于擴大解釋,而非當然解釋。

D項錯誤。盜竊尸體罪中的“尸體”是指人類的軀體(不要求完整,包括不完整的軀體),但不包括骨灰,因為骨灰是軀體被焚燒后的灰燼,而非軀體本身。故將骨灰解釋為屬于“尸體”,是不被允許的類推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即便如此,由于尸體、尸骨、骨灰作了并列規(guī)定,故其中的“尸體”也不能包含骨灰。

4.關于構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項是錯誤的?

A.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是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D.“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要素、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D

【知識點】構成要件要素

【解析】

A項正確。何為“淫穢物品”,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才能認定,因此屬于規(guī)范額構成要件要素。同時,“淫穢物品”屬于行為對象,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項正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從正面、肯定的角度對該罪犯罪行為要素的規(guī)定,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其判斷僅需法官的一般、自然、客觀的認識即可,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C項正確?!氨缓θ嘶谡J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是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應為行為人的故意、過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的規(guī)定中并沒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因此屬于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D項錯誤。受賄罪中“工作人員”是對主體身份的要求,是主體要素,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屬于客觀的違法要素);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從事公務的人,而是否屬于從事公務需要結合法律、法規(guī)等進行判斷,故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5.關于不作為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項是錯誤的?

A.小偷**入院行竊,被護院的藏獒圍攻。主人甲認為小偷活該,任憑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B.乙殺丙,見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將丙送醫(yī)。路人甲勸阻乙救助丙,乙遂離開,丙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見兒子乙(8周歲)正掐住丙(3周歲)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會。等炒完菜,甲發(fā)現(xiàn)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D.甲見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來繩子救人,將繩子的一頭扔至井底后,發(fā)現(xiàn)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棄拉繩子,乙因無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答案】C

【知識點】不作為犯罪

【解析】

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成立不作為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有作為義務;(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A項正確。小偷入院盜竊雖然屬于不法侵害行為,但其生命仍屬于法律保護的利益。主人甲任憑自己飼養(yǎng)的藏獒(表明甲負有防止藏獒咬死對方的義務)咬死小偷而沒有阻止的,成立不作為犯罪。

B項正確。由于乙的先行行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tài),此時乙對丙負有救助義務,乙能夠救助而不救助,導致丙死亡,成立不作為犯罪。因之前乙已實施積極的殺人行為,因而只須定一個故意殺人罪,無需數(shù)罪并罰。乙之所以放棄救助丙,是因為路人甲的勸阻,因而,就乙的不作為而言,甲與其構成共同犯罪,甲屬教唆犯。

C項錯誤。甲對未成年的子女負有管教的義務,對其兒子實施的違法行為負有阻止的義務。甲看到其子在掐丙的脖子,本應進行阻止,而且完全能防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甲未理會,致使丙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D項正確。乙掉落深井,此時甲對乙并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因此甲不成立不作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繩子過程中發(fā)現(xiàn)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處墜落致死,則成立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6.關于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甲傷害乙后,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yī)途中,車輛出現(xiàn)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B.甲違規(guī)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竄。1分鐘后,超速駕駛的乙發(fā)現(xiàn)丙時已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C.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身亡。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D

【知識點】因果關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fā)生作用的大小。

A項錯誤。甲傷害乙后,趕來的警察負有救助乙的義務;警察將乙送往醫(yī)院,意味著警察已經(jīng)接管了對乙的救助,但出現(xiàn)了偶然的、異常的、罕見的接入因素,即“車輛出現(xiàn)故障,導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死”,該因素最終引起了乙死亡,中斷了甲的傷害行為與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項錯誤。在公路上,車輛往來屬于正常現(xiàn)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過路車輛碾壓的可能性極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為導致丙處于高度危險中,即使乙車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異常性。因此,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C項錯誤。雖然甲故意向乙開槍,但將丙打死,這表明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存在自然的、科學意義上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至于甲雖丙死亡的結果是否認識、預料或者能否預料,與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沒有關系。

D項正確。乙的死亡結果是乙的自殺行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為直接所致。也就是說乙自殺行為的介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7.關于事實認識錯誤,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甲本欲電話詐騙乙,但撥錯了號碼,對接聽電話的丙實施了詐騙,騙取丙大量財物。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成立詐騙既遂

B.甲本欲槍殺乙,但由于未能瞄準,將乙身旁的丙殺死。無論根據(jù)什么學說,甲的行為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應按犯罪既遂處理

D.甲將吳某的照片交給乙,讓乙殺吳,但乙誤將王某當成吳某予以殺害。乙是對象錯誤,按照教唆犯從屬于實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對象錯誤

【答案】A

【知識點】對象錯誤、打擊錯誤

【解析】

A項正確。甲為詐騙而撥電話的行為屬于預備行為,針對接電話的丙實施的欺騙行為才是實行行為,此時甲誤將丙當做乙進行欺騙,屬于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無論按照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都成立詐騙罪既遂。

B項錯誤。甲欲強殺乙,因未瞄準而將丙殺死,屬于打擊錯誤。對于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認定不同。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在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導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具體符合說認為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因此甲對乙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丙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二者屬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C項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xiàn)實所發(fā)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jīng)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出現(xiàn)的情況。就事前故意而言,行為人主觀意圖實施的犯罪與實際實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因此是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而非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D項錯誤。甲教唆乙殺死吳某,但乙誤將王某當做吳某殺害,乙屬于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但對于甲而言,甲沒有對象的認識錯誤,而是由于乙的行為導致了最后侵犯的結果與甲期望的結果不一樣,屬于方法錯誤。

8.甲深夜盜竊5萬元財物,在離現(xiàn)場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見甲形跡可疑,緊拽住甲,要甲給5000元才能走,否則就報警。甲見無法脫身,順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輕傷,甲乘機離去。關于甲傷害乙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B.構成故意傷害罪

C.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

D.系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

【答案】C

【知識點】轉化型搶劫、正當防衛(wèi)

【解析】

A項錯誤?!缎谭ā返诙倭艞l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據(jù)此可知,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且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本題中,甲盜竊財物之后逃離現(xiàn)場1公里,已經(jīng)不在盜竊現(xiàn)場,與“事后搶劫”中的“當場”無關,故之后甲將乙打傷的行為不屬于事后搶劫。

B項錯誤,C項正確。乙見甲形跡可疑,緊拽住甲,要求甲給予其5000元才放其離開,該行為屬于敲詐勒索行為;盡管甲之前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行為已經(jīng)結束,面對乙的不法侵害,甲減少、避免其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成立犯罪,當然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D項錯誤。甲正當防衛(wèi)行為導致乙輕傷,不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輕傷不屬于“重大損害”),不成立防衛(wèi)過當,不屬于過失致人輕傷行為。

9.甲架好槍支準備殺乙,見已患絕癥的乙踉蹌走來,頓覺可憐,認為已無殺害必要。甲收起槍支,但不小心觸動扳機,乙中彈死亡。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僅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過失致人死亡罪

D.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知識點】犯罪形態(tài)

【解析】

甲架好槍支準備殺乙,對乙的生命有侵犯的緊迫性,表明其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之后甲見乙可憐認為已無殺害必要而收起槍支,屬于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即“能達目的而不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而非故意殺人罪未遂。但甲的中止行為導致了乙死亡,由于甲已無殺人故意,僅存在過失,故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C項正確,ABD錯誤。

10.關于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對向犯中,雙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jù)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答案】D

【知識點】共同犯罪

【解析】

A項錯誤。間接正犯屬于正犯,要求對違法事實起到支配、控制或者決定性作用。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并不意味著有責任能力者一定支配、控制了整個危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

B項錯誤。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聯(lián)絡。當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時,即使各自故意的內容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妨礙其相互協(xié)作。因此,雖然在多數(shù)情況下,共同故意表現(xiàn)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此時在犯意重合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C項錯誤。在片面的對向犯中,具有共犯意思的一方即片面的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共犯原則處理;沒有共犯意思的另一方則以單獨犯罪論處,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D項正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協(xié)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jīng)]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實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實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幫助。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的幫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jù)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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