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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賽網(wǎng)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二部分。
四、(本題20分)
案情:甲公司委派業(yè)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fā)現(xiàn)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fā)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么?
1.【答案】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轉移給甲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合同另有約定,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打算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因此,打算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甲公司。
【解析】
《物權法》第23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乙約定了交付地點為丙所在地,因此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轉移給甲公司。
2.【答案】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析】
甲公司在4月1日取得了大蒜和綠豆的所有權,其在4月5日與丁公司簽訂的轉賣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甲公司具有向丁公司交付貨物的義務,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蒜的所有權。因此,甲公司在4月7日與戊簽訂的買賣大蒜的合同屬于有權處分,故甲、戊之間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案】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戊公司承擔。在途貨物的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解析】
根據(jù)《合同法》第144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自甲、戊4月7日買賣合同成立時由戊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4.【答案】不能。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公司是打算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戊公司的原因拒絕付尾款。
【解析】
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甲乙之間,甲丙之間分別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且《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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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于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
6.【答案】有效。因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視為其對張某無權代理的追認。
【解析】
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屬于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其效力待定,根據(jù)《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jīng)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追認權屬于形成權,追認權的行使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貨款的行為即視為對無權代理的追認,因此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限。
7.【答案】有效。因無權處分訂立和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解析】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買賣合同有效,權利是否追認也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8.【答案】無權。因為己公司構成善意取得。即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受讓并完成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甲公司無權要求其返還。
【解析】
《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是否需要受讓人實際支付合理價款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要求第三人實際支付合理價款。第二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只要第三人與無權處分人約定了支付合理價款,而不需要實際支付。出題人采納第二種觀點。本題中,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并已完成交付,雖沒有實際交付貨款,但是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效力,己公司已經(jīng)取得綠豆的所有權,甲公司無權要求返還。
五、(本題22分)
案情: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中,為便于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jīng)海運向鐵成公司發(fā)運2,000噸煤炭,存放于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fā)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fā)運剩余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xié)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并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yè)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yè)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jīng)查,長遠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jù)此,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jīng)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yè)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fā)現(xiàn),自己存有與季某關于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余煤炭發(fā)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請求。
問題:
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么錯誤?為什么?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么?
【知識點】合同糾紛的管轄
1.【答案】原告可以向A縣或者C縣法院起訴。原被告約定了合同所發(fā)生的糾紛由A縣或C縣法院管轄,因此存在有效的管轄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管轄時,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解析】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題即屬于合同糾紛約定了兩個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因此可以由A縣或C縣法院管轄。
注:因為原司法解釋規(guī)定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管轄協(xié)議無效,因此本題當年的答案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轄,即B縣和D縣法院有管轄權。但2015年《民訴解釋》規(guī)定在此種情況下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因此答案應予以修正。
2.【答案】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是錯誤的,因為季某是鐵成公司員工,員工行為引發(fā)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一審法院漏判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應針對當事人請求作出。
【解析】
一審法院的錯誤包括:一是追加季某為共同被告,二是作出判決。季某是鐵成公司的員工,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不能追加員工為共同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法院的判決是支付貨款,因此法院遺漏了訴訟請求。
3.【答案】上訴人為鐵成公司;被上訴人為大力公司;季某為原審被告。
【解析】
應結合一審的判決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來分析二審當事人的地位。本案中,一審判決季某和鐵成公司連帶賠償,鐵成公司提出上訴為上訴人,其上訴請求是撤銷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判決,僅針對大力公司提出,因此應以大力公司為被上訴人,而與季某的權利義務沒有聯(lián)系,季某按原審地位列明。
4.【答案】二審法院對一審遺漏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判決是錯誤的。對這一請求二審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解析】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326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已經(jīng)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因此,對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由于未經(jīng)過一審程序的審理,因此本案在適用二審程序的再審中也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應當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本案中,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中并未進行處理,因此屬于一審法院遺漏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而不能直接判決,直接判決使得該項請求只經(jīng)過了一次審理,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5.【答案】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請再審。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因此,申請再審應當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如果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請,本案不符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請再審的特殊情形,故只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請。
6.【答案】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因當事人有新證據(jù);法院應當就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撤銷一、二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大力公司依據(jù)新證據(jù)申請再審,符合條件,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第204條第2款規(guī)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較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20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此,本案高院裁定再審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中院再審,且均應使用二審程序重新審理。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326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已經(jīng)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因此,對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由于未經(jīng)過一審程序的審理,因此本案在適用二審程序的再審中也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應當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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