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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二第四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31、被害人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在7日內提出申訴時,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由作出決定的檢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
B.由與作出決定的檢察院相對應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訴
C.被害人提出申訴同時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D.被害人提出申訴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訴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訴機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A選項,應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A項錯誤。
B選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相對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訴,而不是受理其申訴。B項錯誤。
C選項,對于被害人既提起申訴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起訴后應向人民檢察院送達“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訴的通知”,人民檢察院接到該通知后,應當終止復查,將訴訟文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C項錯誤。
D選項,被害人提出申訴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此前的申訴對法院受理案件沒有影響。D項正確。
32、審判長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無法繼續(xù)參與審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審判人員參加審判。法院院長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指派一名陪審員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
B.指派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繼續(xù)審理
C.指派一名陪審員并指定原合議庭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繼續(xù)審理
D.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集中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又稱為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xù)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該原則的內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員不可更換。對于法庭成員因故不能繼續(xù)審理的,應當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之。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官、陪審員可以替換,則應重新審判。
A選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據此可知,陪審員是不能擔任審判長的。A選項錯誤。
B、C、D選項,在原合議庭組成人員之外另行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的,案件應該重新審理,而不能繼續(xù)審理。B、C項錯誤,D項正確。
33、趙某因涉嫌搶劫犯罪被抓獲,作案時未滿18周歲,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已年滿18周歲。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本案由少年法庭審理
B.對趙某不公開審理
C.對趙某進行審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D.對趙某進行審判,應當通知其監(jiān)護人到場
【答案】A
【解析】
A選項考查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中,趙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因此本案由少年法庭審理。A項正確。
B選項考查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本案中,趙某在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已年滿18周歲,因此不符合不公開審理的條件,B項錯誤。
C、D選項,《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本案中,趙某在審判時已滿成年,不必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監(jiān)護人到場,C、D項錯誤。
34、某市法院審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駕車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審判長可以提請庭長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
B.法院院長可以主動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并作出決定
C.庭長按照規(guī)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形成的意見對合議庭有約束力
D.法院院長可以指令庭長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
【答案】A
【解析】
本題考查合議庭的職責,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本案是該市第一起醉酒駕車案件屬于新型案件,因此,審判長可以提請庭長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A項正確,B、C、D項錯誤。
35、陪審員王某參加一起案件審判。被告辯護人當庭提出被告有正當防衛(wèi)和自首情節(jié),公訴人予以否定,提請合議庭不予采信,審判長沒有就此進行調查。王某對審判長沒有征詢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就決定不予調查,在評議時提出異議,但審判長不同意。對此,關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權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展開調查
B.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C.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D.要求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D項正確,A、B、C項錯誤。
36、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的審理程序,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對一審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的判決,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B.高級法院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適當但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C.較高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發(fā)回重新審判
D.較高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部分被告人應當適用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減刑規(guī)定,應當裁定不予核準,發(fā)回重新審判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的相關內容。
A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因此,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并非可以獨立提起上訴,而須經被告人同意。A項錯誤。
B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因此B項正確。
C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較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因此并非可以裁定不予核準,而是應當。C項錯誤。
D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較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因此不是不予核準發(fā)回重審,而可以直接改判且限制減刑。
37、關于發(fā)回重審,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發(fā)回重審原則上不能超過二次
B.在發(fā)回重審裁定書中應詳細闡明發(fā)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根據
C.一審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發(fā)回重審
D.發(fā)回重審應當撤銷原判
【答案】A
【解析】
A選項,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fā)回重審一次。因此僅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才有次數限制,非所有案件。A項錯誤應選。
B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fā)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fā)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B選項正確不應選。
C、D選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C、D選項正確不應選。
38、邢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期間,邢某父母找到證人金某,證明案發(fā)時邢某正與金某在外開會,邢某父母提出申訴。法院對該案啟動再審。關于原判決的執(zhí)行,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繼續(xù)執(zhí)行原判決
B.由再審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判決
C.由再審法院決定中止執(zhí)行原判決
D.報省級法院決定中止原判決
【答案】C
【解析】
依據《刑訴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對決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措施。本案中,邢某父母找到證人金某,證明案發(fā)時邢某正與金某在外開會
因此,邢某經再審可能改判無罪,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執(zhí)行原判決,且中止方式為決定而非裁定。C項正確。
附:本題原答案為B,其依據是《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可以取保候審。但是2012年的《刑訴解釋》對此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答案應改為C。
39、對具有職位特殊性的公務員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的職位之外的職位類別。下列哪一機關享有此增設權?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國務院
C.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D.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答案】B
【解析】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另行規(guī)定。因此,增設《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的職位之外的職位類別是國務院的權利,B項正確。
40、禁毒委員會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關于該機構,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撤銷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決定
B.可以規(guī)定行政措施
C.議定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
D.可以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相關內容。
A選項考查議事協調機構的撤銷,《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A項錯誤。
B、C選項,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款規(guī)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yè)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guī)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議事協調機構只可以規(guī)定臨時性的行政措施,且須經國務院同意。B項錯誤,C項正確。
D選項,依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也可以只設立處級內設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即政府各部門聯合協商處理某種復雜問題的會議性協調組織,沒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權,因此沒有人員編制,不單設內設機構。因此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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