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真題是備考過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做歷年法考真題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題思路,了解法考考試題型的變化趨勢。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wǎng)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一部分。
一、(本題18分)
略。
二、(本題22分)
案情:鎮(zhèn)長黃某負責某重點工程項目占地前期的拆遷和評估工作。黃某和村民李某勾結,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賃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畝植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村長不同意出租荒山。黃某打電話給村長施壓,并安排李某給村長送去1萬元現(xiàn)金后,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某出資1萬元購買小樹苗5000棵,雇人種在荒山上。
副縣長趙某帶隊前來開展拆遷、評估工作的驗收。李某給趙某的父親(原縣民政局局長,已退休)送去1萬元現(xiàn)金,請其幫忙說話。趙某得知父親收錢后答應關照李某,令人將鄰近山坡的樹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分得40萬元,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無奈又給黃某10萬元。
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fā)現(xiàn)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黃某認定是李某作案,決意報復李某,深夜對其租賃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起火時,被路過的村民邢某發(fā)現(xiàn)。邢某明知法律規(guī)定發(fā)現(xiàn)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因與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離去。
大火燒毀山坡上的全部樹苗,燒傷了李某,并延燒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勢驚醒逃至屋外,想起臥室有5000元現(xiàn)金,即返身取錢,被燒斷的房梁砸死。
問題:
1.對村長收受黃某、李某現(xiàn)金1萬元一節(jié),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趙某父親收受1萬元一節(jié),對趙某父親及趙某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jié),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為什么?
6.如認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兩問均須作答)
【答案】
1.村長構成非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xiāng)鎮(zhèn)政府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受賄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在離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且與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的場合,才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貪污的,以共犯論。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人是貪污罪共犯。因為二人共同利用了黃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二人要對共同貪污的犯罪數(shù)額負責,犯罪數(shù)額都是50萬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shù)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于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并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于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5.邢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guī)定發(fā)現(xiàn)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義務不等于救助義務,同時,僅在行為人創(chuàng)設了危險或者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本案中火情是黃某造成的,邢某僅是偶然路過,其并未創(chuàng)設火災的危險,因此邢某并無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6.黃某放火與范某死亡之間,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為。
肯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jù)條件說,可以認為放火行為和死亡之間具有“無A就無B”的條件關系;(2)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來不及精確判斷返回住宅取財?shù)奈kU性;(3)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返回住宅取財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jù)相當因果關系說,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相當性;(2)被告人實施的放火行為并未燒死范某,范某為搶救數(shù)額有限的財物返回高度危險的場所,違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被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甲對乙的住宅放火,如乙為了搶救嬰兒而進入住宅內(nèi)被燒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為和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本題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現(xiàn)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fā)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于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xié)議,約定3個月內(nèi)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zhuǎn)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zhuǎn)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參照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合同關系)。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xié)議。而且是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jù)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zhuǎn)讓給己,基于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yōu)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yōu)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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