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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二第六部分。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題,每題2分,共70分。
51、《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标P于本條的理解,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屬于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C.“侮辱”、“誹謗”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屬于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知識點】構成要件要素
【解析】
對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區(qū)分。從某一要素是否涉及人的內心事實的角度,可以將構成要件要素分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從是否需要價值判斷角度,可以將構成要件要素分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和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但這兩種分類方法之間存在交叉,例如,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純客觀意義上的構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屬于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他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故A、B項正確。對“侮辱”、“誹謗”的判斷,并非人的感官所能確認,而是必須由人的價值判斷予以認定,故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C項正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guī)定,既列舉了多種刑種,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上也有法官酌情決定的較大幅度,因此,屬于相對確定的法定刑,D項正確。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構成過失犯罪?
A.老師因學生不守課堂紀律,將其趕出教室,學生跳樓自殺
B.汽車修理工惡作劇,將高壓氣泵塞入同事肛門充氣,致其腸道、內臟嚴重破損
C.路人見義勇為追趕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對岸,路人見狀離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斃
D.鄰居看見6樓兒童馬上要從陽臺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兒童摔成重傷
【答案】ABCD
【知識點】過失犯罪、因果關系
【解析】
A項,老師將學生趕出教室,致后者跳樓自殺,死亡結果由行為人的自殺行為所導致,老師沒有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也不存在犯罪過失。
B項,汽車修理工惡作劇,將高壓氣泵塞入同事肛門充氣,致其腸道、內臟嚴重破損,是對他人死傷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應當成立故意犯罪。
C項,小偷突然抽筋溺斃,屬于意外事件,不涉及追趕者的過失責任。
D項,鄰居沒有過失犯罪行為,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兒童摔成重傷屬于意外事件。
53、因乙移情別戀,甲將硫酸倒入水杯帶到學校欲報復乙。課間,甲、乙激烈爭吵,甲欲以硫酸潑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擰開杯蓋,后甲因追乙離開教室。丙到教室,誤將甲的水杯當作自己的杯子,擰開杯蓋時硫酸淋灑一身,灼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未能擰開杯蓋,其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B.對丙的重傷,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甲的行為和丙的重傷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甲對丙的重傷沒有故意、過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ACD
【知識點】犯罪未遂、不能犯、因果關系、過失犯
【解析】
甲將硫酸倒入水杯帶到學校欲報復乙。在與乙激烈爭吵后,甲欲以硫酸潑乙,只是未能擰開杯蓋,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險的物質,其裝在水杯中潑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從客觀的角度,以行為時為基準,結合經驗知識或者與此緊密相關的因果法則,可以看出乙死傷的危險是存在的,行為本身有引起、支配既遂結果的危險,甲應該成立未遂犯,A項錯誤。甲攜帶高度危險的物質到教室,因追乙而離開教室時,沒有對危險物質進行合理處理,沒有盡到相應的謹慎保管的注意義務。丙到教室,誤將甲的水杯當作自己的杯子,擰開杯蓋時硫酸淋灑一身灼成重傷。對這一后果,甲應當承擔過失責任,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B項正確。甲主觀上對丙的重傷有過失,客觀上不謹慎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和丙的拿取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CD項錯誤。
54、關于犯罪停止形態(tài)的論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總經理)召開公司會議,商定逃稅。甲指使財務人員黃某將1筆500萬元的收入在申報時予以隱瞞,但后來黃某又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應繳稅款。單位屬于犯罪未遂,黃某屬于犯罪中止
B.乙搶奪鄒某現金20萬元,后發(fā)現全部是假幣。乙構成搶奪罪既遂
C.丙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后,懼怕承擔刑事責任,又將嬰兒送回原處。丙構成拐賣兒童罪既遂,不構成犯罪中止
D.丁對仇人胡某連開數槍均未打中,胡某受驚心臟病突發(fā)死亡。丁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案】ABCD
【知識點】犯罪中止、未遂
【解析】
A項,黃某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應繳稅款的,屬于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才能構成逃稅罪。如果納稅人僅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補救措施,沒有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應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但是,黃某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單位,單位的逃稅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A項說法成立。
B項,涉及財產的價值問題。財產的價值包括主觀的價值和客觀的價值。主觀價值說認為,具有財產價值的財物不一定要求其有客觀的、經濟上的交換價值,只有主觀的、情感的價值之物,一般的社會觀念認為對這些財物的占有也有必要用刑法加以保護的,也是刑法中的財物。盜竊某些紀念品、禮品,盜竊文物贗品或者他人已到強制報廢期限的汽車、搶劫金融機構回收準備銷毀的紙幣,由于這些財物具有主觀的價值和消極的價值,行為人都可能構成財產罪。乙搶奪鄒某面額為20萬元的假幣的,由于假幣也是有價值的財物,故乙構成搶奪罪既遂。
C項,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丙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得逞之時即構成犯罪既遂,之后,因懼怕承擔刑事責任,又將嬰兒送回原處的,屬于拐賣兒童罪既遂后的悔罪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
D項,丁對仇人胡某連開數槍雖均未打中,但開槍射殺屬于危險程度較高的危害行為,被害人由此受到驚嚇,心臟病發(fā)作死亡,是在一般的生活經驗上可以預料的后果,而不是特別異常的結果,該死亡結果和殺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既然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死亡結果又和他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該結果就應該歸責于行為人,因此,丁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D項正確。
55、下列哪些選項中的雙方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
A.甲見賣淫穢影碟的小販可憐,給小販1000元,買下200張淫穢影碟
B.乙明知趙某已結婚,仍與其領取結婚證
C.丙送給工作人員10萬元錢,托其將兒子錄用為公務員
D.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
【答案】BCD
【知識點】對合犯(對向犯)
【解析】
A項,甲買下200張淫穢影碟的行為,由于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而不處罰購買者,故甲與小販之間不構成共犯。
B項,乙和趙某構成重婚罪的共犯。
C項,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財物,構成行賄罪,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屬于兩個主體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
D項,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其原本屬于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在刑法分則將其擬制為正犯后(法律擬制),其和組織賣淫者之間的共同犯罪關系仍然存在,只是對其不能再引用《刑法》總則第27條關于“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從而可以認為協助組織賣淫者和組織賣淫者成立共同正犯(如果沒有該法律擬制規(guī)定,組織賣淫者和協助組織者之間是正犯和幫助犯的關系)。有考生可能認為,既然刑法分則已經將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擬制為正犯,設立了獨立罪名,就不應認為其與組織賣淫者之間存在共犯關系。其實,這種擬制只是處斷做法上的特別規(guī)定,并不能改變協助者與組織者事實上的共犯關系。
56、關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因盜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執(zhí)行5年后被假釋,法院裁定假釋時,可對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緩刑,因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進入高檔飯店消費
C.丙因在公共廁所猥褻兒童被判處緩刑,法院可同時宣告禁止其進入公共廁所
D.丁被判處管制,同時被禁止接觸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應從管制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答案】ACD
【知識點】禁止令的適用
【解析】
對被裁定假釋的人,不能適用禁止令,A項錯誤。對犯罪后,因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尚未履行的,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進入高檔飯店消費,這一做法符合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2011年4月28日)第3條第(4)項的規(guī)定,B項正確。C項對禁止令的適用影響罪犯的日常生后,因而缺乏法律依據,其說法錯誤。根據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2011年4月28日)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禁止令的執(zhí)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D項說法錯誤。
57下列哪些選項不構成立功?
A.甲是知曉同案犯裴某手機號的人,其主動供述裴某手機號,偵查機關據此采用技術偵查手段將裴某抓獲
B.乙因購買境外人士趙某的海洛因被抓獲后,按司法機關要求向趙某發(fā)短信“報平安”,并表示還要購買毒品,趙某因此未離境,等待乙時被抓獲
C.丙被抓獲后,通過律師轉告其父想辦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終找到同案犯藏匿地點,協助偵查機關將其抓獲
D.丁被抓獲后,向偵查機關提供同案犯的體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獲
【答案】ACD
【知識點】立功
【解析】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5條。A項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機號,偵查機關據此采用技術偵查手段將裴某抓獲,屬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不成立立功。B項乙按司法機關要求向趙某發(fā)短信“報平安”,并表示還要購買毒品,趙某在等待乙時被抓獲的,乙屬于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對此,2008年12月1日較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規(guī)定,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人親屬為了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C項丙的父親找到同案犯藏匿地點,協助偵查機關將其抓獲的,不能認為丙成立立功。D項中丁被抓獲后,向偵查機關提供同案犯的體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獲,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能成立立功。
58、警察甲為討好妻弟乙,將公務用槍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槍支時,偷取槍支送交派出所,揭發(fā)乙持槍的犯罪事實。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私自出借槍支,構成非法出借槍支罪
B.乙非法持有槍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C.丙構成盜竊槍支罪
D.丙揭發(fā)乙持槍的犯罪事實,構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知識點】非法出借槍支罪、立功
【解析】
根據《刑法》第128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即構成犯罪。A項正確。乙沒有法律依據非法持有槍支,也構成犯罪,B項正確。丙為檢舉、控告乙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而偷拿槍支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槍支罪。刑法意義上立功的成立,以行為人自身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自身不構成犯罪,其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的,屬于合法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控告、舉報權利,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就談不上對其送交槍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問題,故C、D項錯誤。
59、甲、乙等人佯裝乘客登上長途車。甲用槍控制司機,令司機將車開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隨身財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傷。財物到手下車時,甲打死司機。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等人劫持汽車,構成劫持汽車罪
B.甲等人構成搶劫罪,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C.乙重傷乘客,無需以故意傷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責任
D.甲開槍打死司機,需以故意殺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ABCD
【知識點】劫持汽車罪、搶劫罪、罪數形態(tài)
【解析】
甲用槍控制司機,令司機將車開到偏僻路段的,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構成劫持汽車罪,只是在處罰上屬于手段與目的相牽連,與搶劫罪從一重處罰,A項正確。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隨身財物的,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構成搶劫罪(共犯)。在乘客反抗時,乙將其捅成重傷,屬于為消除搶劫的障礙而實施的暴力行為,構成搶劫罪,無需以故意傷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責任,C項正確。在財物到手下車時,搶劫罪已經既遂,甲打死司機,是在搶劫既遂后殺人滅口的性質,應以故意殺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責任,D項正確。
60、關于刑訊逼供罪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系機關保衛(wèi)處長,采用多日不讓小偷睡覺的方式,迫其承認偷盜事實。甲構成刑訊逼供罪
B.乙系教師,受聘為法院人民陪審員,因庭審時被告人劉某氣焰囂張,乙氣憤不過,一拳致其輕傷。乙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C.丙系檢察官,為逼取口供毆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傷。對丙應以刑訊逼供罪論處
D.丁系警察,訊問時佯裝要實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認犯罪事實。丁構成刑訊逼供罪
【答案】ACD
【知識點】刑訊逼供罪、法律擬制
【解析】
A項甲系機關保衛(wèi)處長,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員,不構成刑訊逼供罪,有非法拘禁之嫌。B項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庭審,履行職責期間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其毆打劉某的行為,是為了泄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構成刑訊逼供罪,B項正確。C項按照《刑法》第247條關于法律擬制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構成刑訊逼供罪,C項說法錯誤。D項并未使用暴力進行刑訊逼供,也沒有其他變相刑訊逼供的行為,而只有取證過程中的欺騙行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D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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