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三答案及解析(1)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wǎng)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題是備考過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做歷年法考真題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題思路,了解法考考試題型的變化趨勢。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wǎng)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三第一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茲有四個事例:①張某駕車違章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搭車的李某殘疾;②唐某參加王某組織的自助登山活動因雪崩死亡;③吳某與人打賭舉重物因用力過猛致殘;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鄭某喝酒,鄭某暢飲后駕車撞樹致死。根據(jù)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關規(guī)定,下列哪一觀點可以成立?

A.①張某與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合意,如讓張某承擔賠償責任,是懲善揚惡,顯屬不當

B.②唐某應自擔風險,如讓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公平

C.③吳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擔損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雖有召集但未勸酒,無需承擔責任,方能兼顧法理與情理

【答案】B

【知識點】民事法律關系

【解析】

A項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本屬于情誼行為,因欠缺法效意思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在當事人之間不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但若行為人對損害之發(fā)生存在過錯,則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時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故A項不成立。

B項考查自甘冒險。自甘冒險行為中,組織者應當負注意義務及救助義務,但因不可抗力發(fā)生損害的,不成立不作為侵權,受害人自擔風險,責任自負。故B項正確。

C項考查過錯侵權。吳某對自己的受害行為存在過錯,但與之打賭之人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C項錯誤。

D項考查不作為侵權。先前行為引發(fā)作為義務,何某召集喝酒,對暢飲之鄭某負有注意義務,防范其受到損害,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故D項錯誤。

2、關于監(jiān)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委托醫(y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yī)院是委托監(jiān)護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jiān)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甲喪夫后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jiān)護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后對誰擔任丙的監(jiān)護人發(fā)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答案】A

【知識點】監(jiān)護

【解析】

A項考查委托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本題中,醫(yī)院便是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屬于委托監(jiān)護人。故A項正確。

B項考查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地位。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監(jiān)護關系并未轉移,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只是在過錯范圍內承擔侵權責任。故B項錯誤。

C項考查監(jiān)護人的確定。《民法總則》第2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只有在沒有前一順序的監(jiān)護人或前一順序監(jiān)護人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才有后順序親屬做監(jiān)護人的可能。故C項錯誤。

D項考查離婚后監(jiān)護人的確定。指定監(jiān)護發(fā)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監(jiān)護人的,不需要指定。同時,離婚后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故D項錯誤。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對乙不構成脅迫?

A.甲說,如不出借1萬元,則舉報乙犯罪。乙照辦,后查實乙構成犯罪

B.甲說,如不將藏獒賣給甲,則舉報乙犯罪。乙照辦,后查實乙不構成犯罪

C.甲說,如不購甲即將報廢的汽車,將公開乙的個人隱私。乙照辦

D.甲說,如不賠償乙撞傷甲的醫(yī)療費,則舉報乙醉酒駕車。乙照辦,甲取得醫(yī)療費和慰問金

【答案】D

【知識點】脅迫

【解析】

脅迫,是指以即將行使危害行為使他人陷入恐懼,從而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為法律行為。脅迫可以是目的不正當,也可以是手段不正當,還可以是目的與手段結合的不正當。

A項、B項考查目的不正當。舉報他人犯罪,手段正當,但強迫他人借款或強制購買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當,構成脅迫。故A項、B項不選。

C項考查手段不正當。手段不正當,目的也不正當。故C項不選。

D項為非脅迫情形。甲舉報乙醉酒駕車的手段合法,希望獲得乙撞傷甲的醫(yī)療費,目的合法,不構成脅迫。故D項當選。

4、甲用偽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義與不知情的丙公司簽訂食用油買賣合同,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關于該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B.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C.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D.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

【解析】

題中所涉合同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且不構成表見代理,能否對乙公司產生約束力,取決于乙公司是否追認。在乙公司追認前,丙公司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項錯誤,C項錯誤。若乙公司追認,則乙公司成為合同當事人,該合同對乙公司產生約束力。另外,甲用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屬于欺詐,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但此處之撤銷權須以訴訟方式作出,故B項正確。若乙公司不予追認,則該合同最終歸于無效,不存在履行的問題。故D項錯誤。

5、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答案】D

【知識點】訴訟時效

【解析】

依《民法通則》兩年普通訴訟時效之規(guī)定,乙銀行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本題在此基礎上作答?!睹穹倓t》生效之后,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乙銀行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本題答案隨之發(fā)生巨大變化。

A項、B項、C項考查債權讓與中斷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钡袛嗟那疤崾莻鶛辔催^訴訟時效。乙銀行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債權讓與通知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故A項錯誤、B項錯誤。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構成債務承擔,但因甲公司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同樣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力。故C項錯誤。

D項考查?!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倍」就ㄟ^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構成債務承擔,成為新的債務人。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銀行為債權受讓人,丁公司對讓與人乙公司的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公司主張。故D項正確。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xié)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協(xié)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xù),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知識點】物權變動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xié)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此時,僅有約定并不引起物權的變動,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權。故A項錯誤。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xù),丙仍未辦理。此時,因丙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所以甲、乙仍然沒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第28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边@里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指直接確認物權歸屬的判決文書。而這里的要求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經達成的協(xié)議。故B項錯誤。9月,丙死亡,丁為其繼承人。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權人,其死亡,由繼承人丁繼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并且無須登記過戶。故C項正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丁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須登記,但處分房屋時,需要登記之后才能進行。故D項錯誤。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丁進行了登記之后再進行贈與,這里的贈與經過公正只是意味著該贈與不能任意撤銷,并不意味著無須辦理過戶登記即可由受贈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7、甲公司為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將其基于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仍未消滅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張該債權

C.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可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丙公司,則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其基于供貨合同而對乙公司享有的抗辯

【答案】D

【知識點】債權讓與

【解析】

A項考查擔保物權的消滅。甲公司享有的債權質權目的在于確保其追償權的實現(xiàn),追償權的前提是甲公司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若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保證責任就消滅,追償權也將不存在,故擔保追償權的債券質權隨之消滅。故A項錯誤。

B項考查債權讓與。債權人讓與需要通知債務人才對其發(fā)生效力。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故B項錯誤。

C項考查流質條款?!段餀喾ā访鞔_禁止流質條款,故該約定無效。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該債券質權。故C項錯誤。

D項考查債權讓與中債務人的抗辯權?!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眰鶆杖藢鶛噘|權人同樣享有該抗辯權。故D項正確。

8、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乙公司設立了質權。10日后,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甲公司將機器設備又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40萬元貸款,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丙公司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余60萬元貸款,辦理了抵押登記。20日后,甲將機器設備再抵押給丁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丙公司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應先拍賣房產實現(xiàn)抵押權

B.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可選擇拍賣房產或者機器設備實現(xiàn)抵押權

C.乙公司的質權優(yōu)先于銀行對機器設備的抵押權

D.丁公司對機器設備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乙公司的質權

【答案】C

【知識點】擔保物權競合

【解析】

A項、B項考查多個抵押并存。甲公司將機器設備又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40萬元貸款;丙公司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余60萬元貸款。據(jù)此,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抵押之間沒有連帶關系,各自擔??倐鶛嘀械牟煌糠?。如果銀行主張全部債權,則必須同時拍賣房產和機器設備,單獨行使任何一個抵押權都不足以實現(xiàn)其全部債權。故A項、B項錯誤。

C項、D項考查擔保物權競合。本題中涉及三個動產擔保物權,乙公司的動產質權、銀行的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和丁公司的已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乙公司設立了質權,說明其已經完成了機器設備的交付,其成立時間在先,故其權利優(yōu)先于兩個動產抵押權受償。兩個抵押權之間,丁公司的已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優(yōu)先于銀行的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故C項正確、D項錯誤。值得說明的是,《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痹摋l和物權法相沖突,而不再適用。即使按照該條理解,C項和D項都對,但C項顯然不存在爭議,而D項存在爭議,仍然應該選C項。

9、張某遺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將該表賣給了王某。再過1年,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鄭某將該表交給不知情的朱某維修,因鄭某不付維修費與朱某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手表

B.張某可請求王某返還手表

C.張某可請求鄭某返還手表

D.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

【答案】CD

【知識點】拾得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

【解析】

張某遺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李某將該表賣給了王某,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張某并不因手表的遺失而喪失所有權,故其有權向無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李某拾得之后將手表賣給王某,李某不再對手表進行占有,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間接占有人,張某不得向李某主張返還。故A項錯誤。

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王某也不再對手表進行占有,張某同樣不得向王某主張返還。故B項錯誤。

鄭某將該表交給不知情的朱某維修,鄭某是間接占有人,朱某是直接占有人,鄭某屬于無權占有,應當負返還義務。故C項正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為D,我們認為不夠嚴謹。

朱某符合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其以留置權為本權進行占有,屬于有權占有。張某有權要求朱某返還手表,但在維修費支付前,朱某就手表享有留置權。此時D項是否正確存在爭議。張某支付了修理費后有權要求朱某返還手表,這是否和D項表達的意思相一致?是否可以認為這種情形就算是張某對朱某有返還請求權?我們認為張某在支付了修理費后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就應當認為張某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理由如下:

首先,《物權法》第107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此處在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情形下,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換言之,權利人需要支付受讓人所負的費用后才能請求返還原物,但這并未否認權利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同理,張某支付了修理費后,可以要求朱某返還手表,同樣可以理解為張某對朱某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

其次,2016年卷三第7題的C選項表述為:乙有權要求丙返還自行車,但在修理費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車享有留置權。前述理解也符合命題人的基本觀點。

10、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將該出租房屋出售給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出售房屋無須通知乙

B.丙有權根據(jù)善意取得規(guī)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C.甲侵害了乙的優(yōu)先購買權,但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應當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知識點】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

【解析】

A項、C項、D項考查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甲出售房屋應當通知承租人,以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提供可能。故A項錯誤。甲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侵害了乙的優(yōu)先購買權,但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此無效。故C項正確。甲出售房屋雖應通知承租人,但無須征得承租人同意。故D項錯誤。

B項考查所有權繼受取得。甲為房屋所有權人,丙自甲處購買房屋,甲屬于有權處分,丙通過買賣合同的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故B項錯誤。

C項考查流質條款。《物權法》明確禁止流質條款,故該約定無效。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該債券質權。故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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