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真題練習(六)

法考 責任編輯:胡陸 2021-07-06

摘要:法考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為幫助大家備考,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考主觀題真題練習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時間為11月21日9:00—13:00,考試時間240分鐘。法考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為快速熟悉考試題型,把握出題規(guī)律,考生有必要進行相應的真題演練,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法考主觀題真題試卷練習,快來練習下吧。

提示:本試卷為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六、(本題19分)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qū)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xié)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qū)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yī)療費8500元。

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nèi),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jīng)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qū)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yī)療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xié)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jù)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nèi)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

問題

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S市三江區(qū)法院和S市二河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睹袷略V訟法》第28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有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S市三江區(qū)法院為被告住郝志強所地,S市二河縣法院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一審當事人的確定不完全正確(或部分正確、或部分錯誤):(1)溫茂昌作為原告、郝志強、包童新作為被告正確,遺漏遲麗華為被告錯誤。溫茂昌是受害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為原告,正確;(2)《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郝志強為樓房所有人,包童新為樓房使用人,作為被告,正確;(3)遲麗華作為樓房的所有人之一,沒有列為被告,錯誤。

3.(1)郝志強為該樓所有人、包童新為該樓使用人的事實、該樓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溫茂昌的事實、溫茂昌受傷狀況的事實、溫茂昌治傷花費醫(yī)療費8500元的事實等,由溫茂昌承擔證明責任;(2)包童新認為窗戶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由包童新承擔證明責任;(3)包童新使用窗戶不當?shù)氖聦?、溫茂昌未?jīng)樓房的主人或使用權人的同意擅自進到樓房的院子里的事實,由郝志強承擔證明責任。

4.(1)一審案件的審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遺漏被告遲麗華:作為樓房所有人之一,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第二,一審法院通過包童新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沒有法律根據(jù),屬于違法行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進而導致案件缺席判決,不符合作出缺席判決的條件,并嚴重限制了郝志強辯論權的行使。

(2)遺漏當事人、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限制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都屬于司法解釋中列舉的程序上嚴重違法、案件應當發(fā)回重審的的行為,因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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