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必背知識點有哪些?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卷哪些行為屬于妨害公務?更多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頻道。
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重點:妨害公務罪
(一)定義
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及故意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安全工作人員,雖然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的行為對象: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機關工作人員。
2.主體:自然人一般主體
(三)司法認定
1.罪數(shù):
(1)并罰的情形:
A.走私,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
B.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
(2)加重犯的情形:
A.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犯。
B.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又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加重犯。
(3)從一重處斷的情形:
A.妨害公務罪可以包容輕傷害結果,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2.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1)聚眾阻礙解救的首要分子,應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2)聚眾阻礙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對沒有實施聚眾行為,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定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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