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識點:尋釁滋事罪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

法考 責任編輯:徐艷婷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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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重點:尋釁滋事罪

指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主觀方面:故意。動機多種多樣,有尋開心的,有尋求精神刺激的,有爭強逞能的,等。

3、尋釁滋事罪的兩種情形:(1)無故生非;(2)借故生非。

4、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對其它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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