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識點: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法考 責任編輯:徐艷婷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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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卷一《刑法》重點:共同犯罪人

(一)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我國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以下四類:

1.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種: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共同犯罪人中,可以有主犯有從犯,也可以全部為主犯,但不能全部為從犯

2.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兩種:

(1)次要的從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

(2)幫助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非實行犯。

3.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如果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后積極主動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主犯而非脅從犯。

4.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實施實行行為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和決心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內(nèi)容是明確的;其二,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行為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如慫恿、誘騙、勸說、請求、收買、強迫、威脅等),都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至于教唆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圖和決心,被教唆者是否實行此教唆的犯罪,也同樣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但在處理時應區(qū)別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其一,如果教唆行為未能使被教唆人產(chǎn)生犯罪的意圖和決心;或者雖然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的決意但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或者被教唆者實行的不是教唆者教唆的犯罪。這三種情況下雖然教唆者也成立教唆犯,但只是教唆者獨立對自己的教唆行為負刑事責任。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關(guān)系。這種情況稱為“獨立的教唆犯”或者“非共犯的教唆犯”。

其二,如果教唆行為不僅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決意,而且已導致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或者著手實施犯罪,那么,無論被教唆者行為發(fā)展的最終結(jié)果如何(無論是預備、未遂、既遂、中止),二者都成立共同犯罪。這種情況稱為“共犯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1.主犯的刑事責任

(1)對于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并非集團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其他主犯,應當按其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的刑事責任:對于從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得到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在共同犯罪中,對于具有累犯、身份犯等法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共同犯罪人或者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共同犯罪人,都應該依法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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