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民法《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18

摘要:《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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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也稱為保證責任期間,是根據(jù)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在此期間,債權人若不主張權利,則保證責任消滅。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也有認為屬于或有期間。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這里所謂“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應當是指保證期間不再計算,轉而開始計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并且是自判決或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在較高額保證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較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較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債務人破產案件中,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

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同時也不存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計算問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使命完成,轉化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1.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般保證,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

兩者為獨立的訴訟時效,各自分別計算時效期間。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尚未屆滿的,保證人得享有債務人的時效抗辯權。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保證人得享有自己的時效抗辯權。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反之亦然。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典型真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還款計劃書,約定在2012年7月30日歸還100萬元,8月30日歸還200萬元,9月30日歸還300萬元。丙公司對三筆還款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將三筆還款均順延3個月,丙公司對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還款,甲公司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丙公司保證責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4-03-10,單)

A.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300萬元

B.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500萬元

C.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600萬元

D.因延長還款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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