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占有保護請求權》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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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護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
占有人的自力救濟,《物權法》未設明文規(guī)定,但依民法原理,應認為占有人可以依法進行的自力救濟包括自力防御權和自力取回權。前者是指占有人對于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御,以排除侵害。如房屋占有人在他人非法侵入其房屋時,有權將其驅逐。后者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奪時,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權利。被侵奪之物如果是不動產,占有人有權即時排除侵害而取回;如果是動產,則可以就地或追蹤向侵害人取回。占有人的自力取回權,以“即時”、“就地”或“追蹤”取回為條件,否則,占有人只能請求公力救濟。
占有人的公力救濟,既包括私法上的救濟,如物權法的保護與債權法的保護,也包括公法上的救濟,如刑法和行政法的保護等。物權法的保護主要是占有保護請求權,債權法的保護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均屬于物上請求權,均不以過錯為要件。在許多情況下,物權人既可以提起物權請求權,又可以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物權人一般應行使物權請求權,而不能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但如果權利人對其是否享有物權難以舉證時,或者其不愿意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時,也可以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此時發(fā)生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只能擇一行使,如果一種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也不能再行使另一種請求權,更不能兩種請求權同時行使。
【例】甲的所有物被他人占有,其可以主張物權請求權,也可以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通過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恢復對物的占有,同時也就使喪失了物的所有權人恢復了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因此,占有返還請求權不僅具有保護占有的功能,而且具有保護占有的本權(物權或債權)的功能。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對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的總稱。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一)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也稱占有回復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占時,有權請求侵占人及其繼受人返還。其構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侵占。
此處之侵占,實質是指占有被侵奪,即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進行的非法奪取,從而使占有人喪失對物的控制。如搶奪、盜竊占有物、霸占他人房產,以毀損他人占有物的方式進行占有也屬于侵奪。
(1)非因他人侵奪而喪失占有的(即依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交付),不享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亦即侵占人的侵奪行為必須是導致造成占有人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如因欺詐、脅迫等而交付的,此時原占有人要回復占有,必須依法律行為之規(guī)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等方式去解決。如遺失物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還失主或送交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無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適用。因為,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并非是失主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不能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依據主張返還,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再如,承租人或借用人在租賃期限或借用期限屆滿后,拒不返還的,也不發(fā)生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2)間接占有是否被侵奪,應當取決于直接占有是否被侵奪。如甲把汽車出租給乙,被丙所盜取,屬于侵奪甲的間接占有和乙的直接占有。如果乙將汽車轉租、轉借或出賣給丙時,不屬于侵奪甲的間接占有,這是因為直接占有未被侵奪。
(3)間接占有人侵奪直接占有的,適用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把汽車出租給乙,在租賃期間,甲擅自從乙處開回汽車,屬于侵奪占有。
(4)侵奪具有違法性。依法強制執(zhí)行而導致債務人和占有物分離的,因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屬于侵奪。違法強制執(zhí)行的,則屬于侵奪占有,占有人可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2.請求權人: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
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占有輔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該請求權,但間接占有人只能請求相對人向直接占有人返還,而不能請求相對人向自己返還。至于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則在所不問。但有權占有的保護是終局的、確定的,無權占有的保護是非終局的、暫時的。
【例】乙常在某大型超市竊取貨架上商品,某日乙竊取手機一部,在收銀線外被丙搶去,乙能否對丙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理論上存在爭議。一般認為乙的占有仍然可以獲得保護,但并非終局保護。
【例】甲將手機借給乙使用,后乙拒不返還,甲從乙處奪取手機,乙能否向甲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不能。雖甲構成侵奪乙之占有,但如果乙主張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甲之占有存在本權,屬于有權占有,無須返還。
【例】果占有的本權是債權而非物權,因債權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則占有人基于債權難以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其必須采用占有保護請求權對其占有進行保護。
【例】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第三人侵害,其雖不能依據租賃權排除第三人的侵害,但可以通過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對第三人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
3.請求權的相對人:現時的占有人
現時的占有人,包括侵奪人或侵奪人的繼受人。如果在主張返還時,侵奪人仍然是直接或間接占有人,則請求權得向侵奪人主張。如乙竊取甲的手機,借給丙使用,則甲可以向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因其為間接占有人。如果侵奪人的占有已經消滅,如占有物滅失、被出賣而交付等,則不得向侵奪人主張。如乙竊取甲的手機,出賣給丙并交付,則甲不得向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因其并非現時占有人。
侵奪人的繼受人,包括概括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前者是指基于繼承、法人合并等成為繼受占有人;后者是指基于其他原因(如買賣、贈與、出租、借用等)而成為繼受占有人。對概括繼受人,無論其善意還是惡意,請求權均得向其主張。對特定繼受人,若其為善意,即受讓時不知道侵奪人的占有系侵奪取得,則請求權不得向其主張;若其為惡意,即受讓時知道侵奪人的占有系侵奪取得,則請求權可以對其主張。
【例】乙竊取甲的摩托車,乙死亡后,丙繼承乙的全部遺產。乙為侵奪人,丙為侵奪人的概括繼受人,故甲得向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例】乙竊取甲的摩托車,出賣給丙丙交付。乙為侵奪人,丙為侵奪人的特定繼受人。如果丙為善意,則甲不得向其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如果丙為惡意,則甲得向其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在丙為善意時,甲雖不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但其基于所有權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因后者不考慮無權占有人是否為善意。
【典型真題】
甲、乙是鄰居。乙出國2年,甲將乙的停車位占為己用。期間,甲將該停車位出租給丙,租期1年。期滿后丙表示不再續(xù)租,但仍繼續(xù)使用該停車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2012-03-08,單)
A.甲將乙的停車位占為己用,甲屬于惡意、無權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屆滿前,甲不能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
C.乙可以請求甲返還原物。在甲為間接占有人時,可以對甲請求讓與其對丙的占有返還請求權
D.無論丙是善意或惡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對其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
答案:D。
4.行使期間:自侵奪之日起1年內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因一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后,占有人如果對物享有其他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仍然可以依照其實體權利提出返還請求。
(二)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時,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所謂妨害,是指以侵奪以外的方法侵害占有人對物的占有,例如在他人門口堆放雜物、在他人車庫前停車。亦即,此時占有人未喪失占有,妨害人也并未取得占有,只是占有受到了不當的妨害。妨害行為必須正在持續(xù),如果已經結束,則不能再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只能行使侵害占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妨害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否出于其意思,在所不問。
(三)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又稱占有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的可能時,有權請求相對人預防妨害的發(fā)生。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其占有客觀上存在被妨害的可能為要件,至于是否有這種可能,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判定。
【典型真題】
丙找甲借自行車,甲的自行車與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樓下車棚。丙錯認乙車為甲車,遂把乙車騎走。甲告知丙騎錯車,丙未理睬。某日,丙騎車購物,將車放在商店樓下,因墻體倒塌將車砸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2-03-58,多)
A.丙錯認乙車為甲車而占有,屬于無權占有人
B.甲告知丙騎錯車前,丙修車的必要費用,乙應當償還
C.無論丙是否知道騎錯車,乙均有權對其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
D.對于乙車的毀損,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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