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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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法律行為
1.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作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chǎn)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如基于公序良俗的身份行為、基于法秩序穩(wěn)定的形成權的行使、基于交易安全的票據(jù)的保證和承兌,以及繼承或受遺贈的接受或放棄等不得附條件。此類行為若附條件,則有的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如票據(jù)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有的僅條件無效,如票據(jù)的保證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視為沒有附條件。
2.條件的含義與要求。條件是當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約定的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終止的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條件的要求如下: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fā)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作為停止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作為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生效。
(2)條件應當是在約定時不確定的事實,具有或然性。如果必然發(fā)生,則屬于附期限法律行為,如約定以某個人的死亡為條件,則應當解釋為當事人所附為期限;但如果約定以某個人在某特定時間內(nèi)死亡或不死亡,則可以成為條件。如果必然不發(fā)生,其作為停止條件的,則法律行為不生效;作為解除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如甲、乙約定,如果地球停止轉(zhuǎn)動,則借兩萬元錢給乙,該法律行為不生效。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具有意定性。若法律規(guī)定了某些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則屬于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具有合法性。所附條件不法的,法律行為無效。如訂立以雇員懷孕為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則為無效。
(5)條件不得與法律行為主要內(nèi)容相矛盾,否則法律行為無效。如甲、乙約定,如果甲將房屋賣給丙,則租給乙。
3.條件的類型
(1)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停止條件,又稱生效條件、延緩條件,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后法律行為才開始生效;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后法律行為的效力即告終止,原來的權利義務即解除。
【例】甲許諾在乙通過“法考”后贈送某禮物。屬附停止條件。
【例】甲、乙雙方簽訂有效期為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約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兒子于該租賃合同有效期內(nèi)調(diào)回本市工作的話,該租賃合同即行解除。屬附解除條件。
(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肯定條件,又稱積極條件,是指以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內(nèi)容;否定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是指以不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內(nèi)容。
(3)隨意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
隨意條件,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可決定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條件;純由一方當事人意思決定的條件,為純粹隨意條件;雖與一方當事人意思有關,但并非僅取決于該當事人之意思,尚需其他積極事實與之競合的,屬非純粹隨意條件。前者如:你如需要,我就贈你汽車一輛;后者如:你如上大學,我就贈你汽車一輛。
偶成條件,是指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于當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實。
【例】約定:今年豐收,則贈你500斤大米。
混合條件,是指條件的成就與否取決于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意思。如約定:你如與某人結婚,則贈你金錢兩萬。
4.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效力
條件成就: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發(fā)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喪失效力。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條件不成就:停止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解除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確定繼續(xù)有效下去。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5.條件成就與否未定中的效力
在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有希望在條件成就時取得權利的權利(希望權);在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有希望在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效,進而權利將復歸于原權利人的權利(復歸權)。
這種對將來權利或利益之期待,稱為期待權。法律對此予以保護。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繼承或擔保。
當事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不得侵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而可產(chǎn)生的利益,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標的物之事實行為,對標的物進行處分之法律行為。當然,權利人均應在條件成就時始能主張賠償責任。
此外,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銷權,此時權利人不得主張損害賠償,但若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或具有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zhì),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則權利人仍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典型真題】
劉某欠何某100萬元貨款屆期未還且劉某不知所蹤。劉某之子小劉為替父還債,與何某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租期,僅約定:“月租金1萬元,用租金抵貨款,如劉某出現(xiàn)并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雙方再行結算?!毕铝心男┍硎鍪清e誤的?(2014-03-59,多)
A.小劉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B.何某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C.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D.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BD。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效力產(chǎn)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zhì)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債的免除不得附期限,法定抵銷不得附期限,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期限。
期限與條件:條件能否成就是不確定的,期限為將來確定會發(fā)生之事實。
2.期限的要求
(1)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fā)生的,具有未來性和確定性。
(2)期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時,具有意定性。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不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產(chǎn)生或終止,并不限制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
3.期限的種類
(1)始期和終期。始期,又稱生效期限,所附期限屆至,法律行為發(fā)生效力;終期,又稱失效期限,所附期限屆至,法律行為喪失效力。
【例】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2018年9月9日起生效。如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2018年12月31日起終止。如甲、乙約定,如果甲的兒子成年,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失效。
始期與履行期限不同。始期屆至前,法律行為確定的權利、義務尚未發(fā)生;履行期限未至,權利義務業(yè)已存在。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確定期限,是以一個確定的時期的到來為期限;不確定期限,是指以某一將來必定發(fā)生但具體發(fā)生時間不確定的時間為期限。
【例】甲、乙雙方約定將房屋從2018年10月1日起出租給乙。
【例】甲、乙雙方約定,如果丙死亡,則將房屋出售給乙。
4.期限的效力
期限屆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未屆至:附始期的,期限未屆至時,法律行為尚未發(fā)生效力;附終期的,期限未屆至時,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效力尚未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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