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民法《民法的調整對象與基本原則》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11

摘要:《民法的調整對象與基本原則》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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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首先,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對象。

其次,民法并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對象。

【例】戀愛關系、好意施惠關系等純粹社會生活事實。

【典型真題】

根據法律規(guī)定,下列哪一種社會關系應由民法調整?(2016-03-01,單)

A.甲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其多繳的個人所得稅

B.乙手機丟失后發(fā)布尋物啟事稱:“拾得者送還手機,本人當面酬謝”

C.丙對女友書面承諾:“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則陪你去歐洲旅游”

D.丁作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幫工

答案:B。

(二)民法的理念與基本原則

民法是智慧之法,為人的私生活領域提供行為規(guī)范和人文關懷。民法以權利為本位,旨在弘揚私法自治,追求人的自我發(fā)展與自我實現。民法理念通過基本原則予以體現:

平等原則,強調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人格,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

自愿原則,強調民事主體意志自由、行為自主,以自己的真實意志來表達自己的行為意愿,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是民法的核心。

公平原則,強調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不得顯失公平。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體現,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配進行的約束。

誠信原則,強調民事主體在行為時秉持善意、誠實不欺、信守承諾,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公序良俗原則,強調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也稱為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是指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基于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是全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

【典型真題】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鄰。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勢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將其環(huán)繞。乙因瑣事與甲多次爭吵而郁悶難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邊界線靠己方一側,建起高5米圍墻,使甲在自家院內卻有身處監(jiān)牢之感。乙的行為違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則?(2017-03-01,單)

A.自愿原則         B.公平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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