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刑法妨害國(邊)境管理罪《重點罪名》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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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一)定義

指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邊境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領(lǐng)導(dǎo)、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境、邊境等行為,屬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2.罪數(shù)問題:

(1)犯本罪并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shù)罪并罰。

(2)犯本罪因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只定本罪,為本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

(3)在組織中抗拒抓捕的,只定本罪,不與妨害公務(wù)罪并罰。

(4)騙取出境證件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為牽連犯,從一重論處。

3.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眾多;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指非法將偷越國(邊)境的人員送出或者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1.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1)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2.罪數(shù)問題

(1)數(shù)罪并罰。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妨害公務(wù)行為的定性:A.通常的妨害公務(wù)行為,僅作為加重情節(jié)。B.如果妨害公務(wù)的行為特別嚴重,如殺害、傷害檢查人員,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應(yīng)當與本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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