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交保護》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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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保護的性質
外交保護,是指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該外國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濟時,其國籍國可以通過外交方式要求該外國進行救濟或承擔責任,以保護其國民或的權益。外交保護有下列性質:
(一)外交保護主要是基于的屬人管轄進行的,是屬人管轄權的重要體現(xiàn)。
(二)外交保護是在之間進行的。
(三)是否向外國提出外交保護,是的權利。無論其國民是否作出請求,都可以根據(jù)有關情況作出行使或拒絕行使外交保護權的決定。
(四)行使外交保護權要尊重外國的主權和屬地管轄權,要符合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和外交保護的相關條件。
二、外交保護的條件
行使外交保護權一般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存在不當行為
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國的不當行為所致,也就是說,該侵害行為可以引起責任。如果損害僅僅涉及外國私人的行為,所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則不得行使外交保護。
(二)持續(xù)擁有保護國國籍
受害人自受害行為發(fā)生起到外交保護結束的期間內,必須持續(xù)擁有保護國國籍。這稱為“國籍繼續(xù)原則”。此外,近來在國際實踐中,還提出了“國籍實際聯(lián)系原則”,要求受害人和其國籍國之間具有實際的真正聯(lián)系。
(三)用盡當?shù)鼐葷?/p>
在提出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shù)胤梢?guī)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濟辦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在這些手段用盡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濟時,才可以提出外交保護。此為“用盡當?shù)鼐葷瓌t”。
三、外交保護的范圍
外交保護原則上適用于一國的行為已經(jīng)或必將侵害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各種事項。實踐中主要包括:(1)國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國民的財產(chǎn)或利益被非法剝奪;(3)國民受到歧視性待遇;(4)國民被“拒絕司法”等情況。
【經(jīng)典真題】
甲國公民詹某在乙國合法擁有一幢房屋。乙國某公司欲租用該房屋,被詹某拒絕。該公司遂強行占用該房屋,并將詹某打傷。根據(jù)國際法中的有關規(guī)則,下列救濟方式哪一項是正確的?(2004-01-32)
A.詹某應向乙國提出外交保護請求
B.詹某可以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
C.詹某應向甲國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
D.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答案:B。行使外交保護權一般應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存在不當行為,二是受害人持續(xù)擁有保護國國籍,三是用盡當?shù)鼐葷?。存在不當行為指的是,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國的不當行為所致,也就是說,該侵害行為可以引起責任。如果損害僅僅涉及外國私人的行為,所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則不得行使外交保護。本題中,詹某遭到的侵害是乙國私人行為,不存在不當行為,因此甲國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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