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單位犯罪》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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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1.主體適格: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理解:(1)“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1999年6月司法解釋: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機關:”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各級)機關,執(zhí)政黨的機關也視為機關?!皥F體”指社會團體,如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lián)、法學會、宋慶齡基金會等。(2)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3)成立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合法成立,并以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為宗旨,因此,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單位決定,由單位成員實施
集體意志決定,單位成員依該決定、命令施行。單位與成員之間不成立共犯。但如果單位與成員之間相勾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可成立共犯。
3.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
表現(xiàn)為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個人私分的,不成立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4.只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
1.處罰原則:雙罰(既罰單位又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主,單罰(只罰人不罰單位)為輔。
2001年1月較高法《金融犯罪座談會紀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為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2.刑種:對單位的處罰只有罰金。
四.司法實務處理單位犯罪的經驗
1.犯罪單位被兼并更名的處理:2002年7月較高法、較高檢、海關總署《走私刑案意見》:單位走私犯罪后,發(fā)生分立、合并或其他資產重組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無論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是否存在,均應追究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例如:某國有企業(yè)犯單位受賄罪。若該原單位被兼并更名的,不處罰原單位,也不處罰兼并更名后的新單位,只處罰原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若該原單位只是名稱發(fā)生更改,仍以原單位(名稱)為被告單位。
2.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理:2001年1月較高法《金融犯罪座談會紀要》:(1)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2)單位與個人(不包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對共同犯罪結果負刑事責任。
3.單位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走私刑案意見》: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認定單位自首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單位負責的其他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視為自首。但對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員,不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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