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商經《上市公司收購》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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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fā)行上市的股份的行為。其收購方式包括要約收購、協(xié)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依照證券法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或超出要約條件的規(guī)定來進行收購。

采取協(xié)議收購的,收購人必須在達成協(xié)議后3日內將該收購協(xié)議向證監(jiān)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xié)議。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規(guī)則和程序 ★★

(一)報告并公告持股情況

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證券會、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依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購要約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注意】禁止撤銷收購要約,只能變更,并及時公告。

(三)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

【注意】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收購結束,依法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收購成功。收購人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達50%時,為收購成功,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

2.收購失敗。當要約收購期滿,收購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50%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fā)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后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5%。

3.公司合并。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后,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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