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商經《破產清算程序》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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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就是法院對債務人出現(xiàn)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一經破產宣告,標志著破產案件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破產倒閉。

1.破產宣告的裁定。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破產法107條第1款》)。

在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在30日內作出裁定。

2.破產宣告的效果。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yè)務活動。但繼續(xù)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破產法第109條規(guī)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yōu)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shù)?,其未受償?shù)膫鶛嘧鳛槠胀▊鶛?;放棄?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

二、免于破產宣告

破產法第108條規(guī)定,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三、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對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它具有如下特征?/p>

1.別除權以擔保權為基礎。破產法第109條規(guī)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2.別除權以實現(xiàn)債權為目的。

(1)別除權以破產人的特定財產為標的物。

(2)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

(3)別除權標的物不計入破產財產。

(4)在建工程價款優(yōu)先于別除權清償。

別除權行使的條件主要有: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和生效。

(2)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guī)定。①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指向破產人及其財產。②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成立于破產宣告以前。但在重整期間為繼續(xù)營業(yè)借款而設定擔保的,在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程序后,該擔保權仍得享受別除權的地位。另外,管理人依據(jù)破產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待履行合同的繼續(xù)履行而提供的擔保,依據(jù)第37條規(guī)定為取回質物、留置物而提供的替代擔保,在破產宣告后亦享有別除權地位。③債權和擔保權的成立不存在破產法上的無效或可撤銷事由。

(3)債權已依法申報并獲得確認。破產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已申報的債權應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并由人民法院確認。所以,未獲確認的有擔保債權,不享受別除權的地位。

四、破產清償順序

(1)請求權的順序。破產法第113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p>

①第一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第二順序: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按順序清償?shù)囊?guī)則。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shù)?,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shù)?,按比例清償?/p>

五、破產程序終結

根據(jù)破產法規(guī)定,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有:

1.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

2.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xié)議;

3.債務人有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

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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