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商經《重整程序》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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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原因

破產法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可進入重整程序:(1)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出現(xiàn)破產原因);(2)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即可能出現(xiàn)破產原因。前者可啟動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后者只能啟動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的啟動

按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1)初始重整申請。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向直接法院申請重整。(2)后續(xù)重整申請。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由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shù)名出資人提出。

三、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

重整期間,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的期間,通常為6個月,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且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延期3個月。

1.重整期間應當實行管理人監(jiān)督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

2.債務人在自行營業(yè)的情況下,行使破產法規(guī)定的管理人職權,并履行管理人對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3.債務人要接受管理人的監(jiān)督,其財產管理和營業(yè)的重要決定和有關信息,應當報告管理人。

4.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5.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yè)事務。

四、重整期間營業(yè)保護的特別規(guī)定

1.對擔保物權的限制。按照破產法第75條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睂鶆杖讼碛械膿N餀嗳绲盅簷?、質權,只能在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開始后才能行使。此外,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替代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2.新借款。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從而實際取得一種優(yōu)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摹俺瑑?yōu)先權”。

3.對取回權的限制。破產法第76條規(guī)定,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否者不得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但因管理人或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該財產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4.對出資人和管理層的限制。破產法第77條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管理層的股權轉讓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重整程序的終止

繼續(xù)重整存在重大障礙。破產法第78條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l)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4)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法第79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延期后的3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六、重整計劃的內容

重整計劃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溝通、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債務清償和拯救企業(yè)所進行的商事和法律安排。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企業(yè)拯救和債務清理為目的;(2)原則上需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3)經法院批準后生效;(4)由債務人負責執(zhí)行。

1.重整計劃的起草人和提交期限

破產法第80條規(guī)定,重整計劃應當由重整期間負責財產管理和營業(yè)事務的人(債務人或管理人)起草。

2.重整計劃的內容:①債務人的經營方案;②債權分類;③債權調整方案;④債權受償方案;⑤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限;⑥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期限;⑦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七、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1.表決程序。

(1)會議召集。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2)分組表決程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債權分類分成不同的表決組進行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則表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如果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問題,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2.批準程序。對于已獲債權人會議通過并提請批準的重整計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同時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注意】重整計劃未通過時,人民法院經審查,可強行批準。(1)首先協(xié)商,再次表決。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xié)商,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但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2)再次表決未通過時的審查批準。依據(jù)破產法規(guī)定,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

①擔保債權就擔保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該表決組已經通過;

②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

③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

④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

⑤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破產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償順序;

⑥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項條件是以債權人在清算條件下的預計清償為基準,即所謂“清算標準”。

【經典真題】思瑞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產前,持股20%的股東甲認為如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機,于是向法院申請重整。關于重整,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03-31,單)

A.如甲申請重整,必須附有乙公司的投資承諾

B.如債權人反對,則思瑞公司不能開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開始重整,則管理人應辭去職務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法院批準,重整程序就終止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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