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間借貸糾紛案:民事案件被告抗辯理由之實務考量,以案釋法,幫助大家理解分析案情。
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結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經進入緊張的復習階段,雖然客觀題先考,在這兩個多月的時間里是大家復習的重點,但是主觀題也不能丟,小編精選法考主觀題每日一練,將知識積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備考客觀題的同時,熟悉主觀題案情分析。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被告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從證據證明力、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等方面進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確認定。
【案情】
2016年7月29日,陳煥堂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高志輝借款100萬元。同日,陳煥堂出具借條一張給高志輝收執(zhí)。借條中約定:借款人應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即于每月29日前支付3萬元,如逾期應多支付每月2%的違約金,以款項到達雙方約定賬戶為準。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條中蓋章?lián)!kp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保證責任方式。陳煥堂出具借條后,高志輝于2016年9月8日通過陳慧通的中國銀行漳州古雷支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中國建設銀行福建省漳浦縣支行營業(yè)部賬戶轉入50萬元;同年9月12日,高志輝再次通過陳慧通的上述銀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上述銀行賬戶轉入50萬元。借款后,陳煥堂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高志輝支付了六個月的利息款合計18萬元,余款經高志輝多次催討未能歸還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陳煥堂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實際還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2.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煥堂辯稱,涉案借款100萬元已經歸還,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借條項下的借款本息陳煥堂已經償還,其也已履行了保證義務,請求判決駁回高志輝對其的訴訟請求。
【裁判】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認為,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對本案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借款時,借貸雙方對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作為出借人的高志輝可隨時向借款人陳煥堂催討,經高志輝催討后陳煥堂仍未能歸還借款本息,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證擔保義務,均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高志輝據此起訴請求判令陳煥堂償還借款本息及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本案雙方利率約定偏高,應予以調整為按月利率2%計付借款利息。高志輝該超過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駁回。陳煥堂、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法判決:一、陳煥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二、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陳煥堂追償;三、駁回高志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漳州中院審理中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于2017年9月22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漳州中院制作(2017)閩06民終2078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現(xiàn)調解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兩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從證據證明力考量,被告抗辯理由明顯證據不足。原告高志輝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兩份證據:1.借條一張,證明陳煥堂由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擔保,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借條向其借款100萬元,約定按月息3%每月29日之前支付利息的事實;2.中國銀行轉賬交易憑證2張,證明借款100萬元已于2016年9月8日、9月12日通過陳慧通在中國銀行賬戶實際支付給陳煥堂的事實。高志輝提交的兩份證據能夠與其陳述相互印證,并且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而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存在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其證明力應予以確認。陳煥堂圍繞抗辯理由向法庭提交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17張,證明陳煥堂與高志輝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從而欲證明高志輝起訴的借條中的借款100萬元本息已經償還完畢,而2016年9月8日借款50萬元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50萬元合計100萬元,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繼續(xù)進行擔保,該借款已經分六次歸還本金18萬元,至今實際尚欠借款本金82萬元的事實。陳煥堂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可以確認,但僅能證明雙方存在多次資金往來情況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之后已經支付款項18萬元的事實,對于其要證明涉案借條項下的借款已經歸還的事實,明顯證據不足,應不予采納。
其次,從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考量,被告抗辯理由缺乏說服力,也有悖常理。本案借款100萬元屬于大額借款,陳煥堂辯解還款后借條沒有收回不符合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陳煥堂還辯解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借款100萬元沒有約定計付利息,這也與之前雙方交易習慣和商事活動不符。當前,企業(yè)融資相當困難,本案借款系用于公司經營所需,如果沒有特殊的私人關系,個人為企業(yè)提供大額的無息借款,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原告高志輝與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陳煥堂僅是一般的朋友關系,因此,陳煥堂、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該辯解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應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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