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答疑精選:為救人而醉駕,能否免刑事處罰?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7-26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精選答疑之為救治他人而醉駕,能否免于刑事處罰?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為了幫助考生有效備考2018年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希賽法考精選答疑知識點,助考生全面理解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現整理答疑如下,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抗訴要旨】

●1.被告人在自己嚴重醉酒的情況下,為了將因酒精中毒暈倒的同事送至醫(yī)院救治,不顧自身、被救治人員和車上隨行人員的安危,以及道路上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全,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2.過分強調個體健康權的保護,置他人與不特定對象安全于不顧,對該行為免于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不利于危險駕駛案件的準確處理。該情節(jié)只能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

【基本案情】

孫某系某紡織有限公司職工。2016年2月2日中午,該公司春節(jié)放假前在食堂進行單位聚餐,孫某、職工楊某均飲酒。下午15時許,孫某發(fā)現同事楊某醉酒暈倒在工廠門口路上,便與兩名職工一起將楊某抬到自己的車牌××的黑色小轎車上,駕車沿淮河路向西行駛約2.5公里到達新渡鄉(xiāng)衛(wèi)生院,后因交費等問題與醫(yī)院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該院工作人員報警而案發(fā)。經鑒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mg/100ml。

案發(fā)后,孫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在他人暈倒在地,需要緊急搶救的情形下,為搶救他人生命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主觀故意,被告人孫某危險駕駛的行為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屬于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檢察院抗訴理由

檢察院經審查判決書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

1.孫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209mg/100ml,危險駕駛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險性大,不屬于情節(jié)輕微。

2.被救助人因中度酒精中毒而暈倒在地,不屬于危及生命的情形。孫某并非危急情況下不得已而危險駕駛,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會造成不良社會后果。

3.一審判決認定孫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不利于類案的處理。

【二審法院判決情況】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被告人孫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09mg/100ml,應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孫某為了將酒精中毒暈倒的單位職工送至衛(wèi)生院救治而醉酒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檢察機關所提該項抗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法院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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